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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80022
  • 文  号: 穗开科〔2017〕6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4月2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科工商信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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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科〔2017〕6号

广州市黄埔区科工商信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审定,现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向黄埔区科工商信局和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工商信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1日

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区转化和产业化,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对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支持,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的资金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平板显示、新材料、生物与健康、智能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具有权属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区实现产业化。

  第四条  本细则扶持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经营,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信用记录良好,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

  (三)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1.5亿元,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已经实缴注册资金比例不低于50%;

  (四)承诺在获得财政资金扶持后10年内不将工商登记、税务、统计关系迁出本区。

  第五条  本细则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申请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两种方式可以同时申请。

  股权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资形成的股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期不超过5年,但持股期内申请单位获准公开发行上市除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贴息是指对企业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贷款贴息时限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为项目申请单位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总额的70%。项目已获其他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可以补差额。

  第六条  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或两者之和的财政资金总额在扶持时限内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最高1亿元。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财政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区政府、管委会持有财政投资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与申请单位签署投资协议,负责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受托管理费用纳入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项:

  (一)申请单位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指南递交申报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重点分析项目的产业与行业背景,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度,产业化可行性,市场预期和财务能力,投资项目的内容、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收益与风险的评价等内容;

  (二)申请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论证项目的合法性并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股权投资方案建议;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支持方案报区政府、管委会审议;

  (四)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下达项目批复。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方案中的股权或股份估值以申请单位最近一年最新一轮股东入股的同等股权价格作为投前估值,如申请单位最近一年未发生股东入股的情形的,以项目立项时申请单位净资产评估值作为投前估值。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称责任股东),承担股权处置责任。

  责任股东应当是具有申请单位控股股东地位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申请单位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

  如申请单位同时具备前述两种情形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中之一或者两者同时作为责任股东。

  股权处置责任协议书中应当约定:责任股东不得先于受托管理机构退出;责任股东应当在申请单位再融资或股权结构变更时,在涉及财政投资股权的决策上与受托管理机构意见保持一致;在再融资或股权结构变更后应当继续安排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股东作为责任股东重新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股权处置事项;当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时,责任股东应按约定受让超额部分股权或股份,以确保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批复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实施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股权投资扶持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责任股东签订股权处置责任协议书,约定在退出、申请单位清算、项目违约、股权结构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时责任股东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股权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相应修改企业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财政出资资金划拨到受托管理机构专用账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投资协议,根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分批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股权投资协议跟踪项目进展,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申请单位、责任股东应当严格执行股权投资相关协议,主动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中应当约定,当申请单位出现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核心团队变动、并购重组、重大资金使用事项(占已经投入的财政资金的10%的资金使用事项)、重大经营不利(申请单位连续2年亏损或者单个年度的亏损金额超过2000万元)等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单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或上市企业的,还应当按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提出股权或股份处置建议,如继续持有、收回资金、退出、终止、坏账处置等,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受托所持项目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不得承担申请单位债务担保等直接或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管理运行情况,并按季编制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报送受托管理资金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申请单位基本运营、股本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股权投资的资料。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托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按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的70%给予贴息,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20%的,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项目预算和计划足额投入项目经费,并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到期后,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投资相关协议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申请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出资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期满后退出,持股期间申请单位准备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除外。财政投资股权的退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股权由申请单位优先回购,申请单位不回购的,由责任股东购买。

  财政投资股权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至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对于申请单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情形,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且不低于市场价格。

  投资协议期满后申请单位应当提出财政股权投资退出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在证券交易市场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照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退出。由受托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责任股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退出:

  (一)首期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单位仍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

  (二)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三)申请单位或责任股东严重违反项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

  (四)申请单位的资产或者责任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的;

  (五)申请单位被勒令停产停业超过一个月的;

  (六)申请单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情形的。

  发生上述情况时,申请单位及责任股东应妥善处置受托管理机构股权,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完成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转让或回购价格不低于按基准利率计同期银行贷款本息,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因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申请单位及责任股东承担。

  申请单位拒绝回购股权或责任股东拒绝受让股权,由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提起诉讼,并将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或者在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挂牌12个月不能转让的,或者在证券交易系统以前款规定的价格出售所持股份但不能出售的,并且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解决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有关规定处置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权限。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如清算分配企业剩余财产的,受托管理机构对于清算剩余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分配权限;申请单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受托管理机构对于清算剩余财产享有优先于责任股东的分配权限。因清算产生的损失,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予以核销。责任股东根据投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权退出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股权交易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并将股权退出获得资金(本金、利息及现金分红等)缴入托管资金专户,其中本金部分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利息及现金分红资金在缴入托管资金专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区财政。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条  区重点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对资金投入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运作、项目研发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申请单位情况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在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已获得区财政资金投资或区财政资金参与基金投资的项目,在区财政资金或区财政资金参与基金的投资尚未退出或支持项目尚未建设完成期间,不得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已获得本细则扶持的项目在本股权投资尚未退出或支持的项目尚未建设完成期间,不得申请新的区财政直接股权投资或区财政出资参与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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