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安监规字〔2018〕3号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在线举报方式、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并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受理举报人的来电。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场所、设备和项目等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职业病危害、工伤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属于消防、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人直接向黄埔区公安部门及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安全生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或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举报。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举报时,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如实登记举报内容,并告知举报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移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不得要求举报人再行转报。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交。
第七条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发现、掌握有关情况的,或者虽然有关部门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属于有效举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分别向不同层级政府或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奖励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或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且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当告知本人的联系方式;
(四)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蔑、陷害被举报对象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下列标准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举报较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四)举报特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举报人举报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等次的认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受理、审核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黄埔区公安部门及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安全生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或街镇处理举报的,应当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效举报的材料,并协助举报人按照本办法获得奖励金。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有效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参与举报受理、处理、奖励及其他知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列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负有法定监管、发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穗开安监〔2016〕11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