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80037
  • 文  号: 穗开建规字〔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6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开发区建设局 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建设局 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开建规字〔2018〕1号

广州开发区建设局 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审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重点项目工作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区建管中心、土储中心、知识城土发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建设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建设局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6月2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办〔2017〕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等变化。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引起合同价款改变的其他类型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按经审查的施工图招标后,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需另行招标的实施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且无法在竣工图纸上反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需另行招标的实施内容。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及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同一变更事项涉及到不同施工单位时,建设业主(没有采用建设业主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承担工程变更审核、呈批手续,下同)应当分别填写申报表并且同期办理审核手续。

工程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发生时间,建设业主应当一并考虑并且同期办理变更审核手续。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的现场签证,与工程设计变更属同一事项的,建设业主应一并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八条 建设业主单位是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下同)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程序性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业主在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非建设业主原因,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五)非建设业主原因,施工单位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六)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十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造价调整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组织招标;经概算审批部门确认,确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变更,由建设业主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业主应按各级审批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为依据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相符。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业主应当严格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而引起工程设计变更时(无论造价增加或减少)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设计变更,不予认可。

参建各方在图纸会审阶段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建设业主应要求相关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及时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各类设计变更均应附工程数量增减。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经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为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建设业主为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应管理权限的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建设业主根据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及权限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业主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制度。

建设业主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及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设计变更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应当邀请社会专家参与论证。(重大变更是指对工程原设计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性质、面积、高度的改变;结构体系、布置及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构件的改变;总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外观效果的重大改变;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需要送审的设计变更等。)

第十五条 经建设业主分析认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设计变更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及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涉及改变规划、建设、林业、水利、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已审批设计方案的,由建设业主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设计方案,待方案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报审;

(二)涉及影响工程建设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深基坑等专业性审查的,建设业主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将重新审查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业主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次数,当历次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累计估算金额突破概算投资规定范围后,建设业主应就整个工程项目概算突破的情况以及之前已经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形成专题报告报概算审批部门。涉及概算调整的按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因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项目投资超出概算投资规定范围的项目,根据建设业主提交的专题报告,必要时由审计监督部门专门审计,然后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权限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申报。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但合同总额不超项目概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单项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业主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单项设计变更估算超过100万元或累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业主征求概算审批部门意见后,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幅度在10%以内且总费用超过概算300万元以内的,建设业主必须向概算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概算审批部门牵头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三)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幅度在10%以上或总费用超概算300万元以上的,建设业主必须向概算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概算审批部门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概算审批部门签署核准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中,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业主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完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汇总表;

(三)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四)变更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说明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工程变更洽商记录、重大变更事项的专家论证资料;

(六)涉及改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审批设计方案的,需提供原方案审批部门对变更方案的批复意见;

(七)涉及需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工程变更审查的,需提供其审查意见;

(八)工程变更前、后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

(九)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的过程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审批完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原件由建设业主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业主应当将审批完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后交设计单位,如需在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基础上优化设计,应要求设计单位按审批的估算金额对工程设计变更限额设计,变更的费用原则上不能突破经审批的变更估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应加盖建设业主单位公章后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此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通知单进行施工。凡是未按照本条规定签字、盖章的图纸均属无效图纸,不能作为施工、计量支付、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现场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预见原因引起必要的现场签证事项时,建设业主应当严格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进行审核。

现场签证应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现场签证,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的要求时,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提出现场签证的依据及理由。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凡是依据及理由不清晰、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不明确的现场签证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业主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予以现场签证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建设业主研究认为准予现场签证的事项,建设业主必须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审批。

现场签证审批结束后,由建设业主将已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并将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要求施工单位按审批的估算金额控制现场签证的费用,原则上不能突破经审批的估算金额。

第二十七条 实施现场签证时,建设业主应组织本单位、代建单位(有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出2名以上专业技术和现场管理人员(建设业主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其中1名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其中1名为项目经理),同时参与计量并签署意见(署名日期为现场实测日期),并留下签证部位和见证计量过程照片,及签证计量原始测量数据资料,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与设计变更有关的现场签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要做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准确、现场签证申报表、现场签证单及其附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

第二十九条 现场签证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但合同总额不超项目概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单项现场签证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业主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单项现场签证估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或累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业主征求概算审批部门意见后,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单项现场签证估算超过100万元的,建设业主必须向概算审批部门进行签证申报,由概算审批部门牵头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二)现场签证引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按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现场签证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汇总表;

(三)现场签证的原因和依据;

(四)施工方案等计量资料;

(五)签证情况的说明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签证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六)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的过程资料;

(七)签证部位和见证计量过程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其他类型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类型变更主要是指引起合同价款改变的其他类型变更,如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业主必须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合同造价调整的,由建设业主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予以核实确认后,待工程结算时将相关核实资料一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作为附件一并送审。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应将审批完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以及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作为编制和审核结算的依据材料一并送审,结算金额以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将审批完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以及有关附件作为编制和审核结算的依据材料一并送审,结算金额以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另计勘测设计费用。

对设计单位提出合理费用要求的工程变更设计费用,建设业主应当依据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计价规范等与设计单位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工程变更的设计费用,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补充协议是设计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建设业主应当依据相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建设业主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申报的过程中有意低估估算金额的,其结算金额以申报估算金额为准;有意高估估算金额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业主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及监督责任,从工程造价、实施工期、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合法性监督。

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建设业主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及报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意见或审查不严格,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四)有意低估或高估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估算金额的;

(五)建设项目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内容符合招标条件,未按规定开展招标的,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免于招标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审核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当结合本办法及我区对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