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开金融〔2017〕21号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补充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具体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科〔2017〕4号)关于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实行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的规定,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补充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7年11月21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补充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7〕7号)、《关于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区直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直投资金)的托管、审批、投资、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和穗开科〔2017〕4号文相关规定。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与扶持标准】直投资金的支持对象与扶持标准按照穗开科〔2017〕4号文的要求,以及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股权投资限额】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出资总额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小于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50%。
第五条 【受托机构的确定】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合适的区属国有企业,报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作为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直投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受托机构的职责】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代表区财政持有项目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按协议将区财政部门按已批准的投资计划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的财政资金出资至申请单位;
(二)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等向区财政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
(五)依照经审批的投资协议、退出协议执行对被投企业的股权退出及回收直投资金,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区财政部门要求及时上缴财政等;
(六)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盈亏;
(七)每半年将其财务报表报送区金融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对基金管理作出自评报告。
第七条 【受托机构禁止行为】受托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托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需按损失额度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支付赔偿。
第八条 【退出方式与要求】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直投资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权(含回收的股息股利等)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股权回收资金缴回托管专户。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委托人批准的投资协议继续执行的项目投资资金缴回托管专户。
第九条 【资金滚动安排】直投资金投资项目退出回收的资金,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原则上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必要时按区财政部门要求缴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条 【委托管理费用】区金融主管部门须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一定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费,二是效益奖励。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在区直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日常管理费按上年12月底尚未回收投资的年平均额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区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日常管理费率。具体标准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投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投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十二条 【约束机制】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减半支付管理费及绩效奖励,同时区金融主管部门可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效益奖励】效益奖励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在区直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直投资金在5年内(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资金额的3%核定;直投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项目实现收益(回收资金扣除原始投资额),效益奖励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项目出现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当年效益奖励不足以抵扣亏损扣减额的,在后续年度继续抵扣。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
第十四条 【考核监督】区金融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具体包括:
(一)每年4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本机构的财务和直投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具体包括:
1.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3.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4.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5.直投资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二)区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制订抽查计划,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直投资金的绩效自评。区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对直投资金进行监督、审计与指导,对在直投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效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