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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80046
  • 文  号: 穗埔财规字〔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8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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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财规字〔2018〕1号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0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9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产生,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其评审项目进行复核,具体财政评审复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且项目单项投资额度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

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单项投资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工程,由项目主管单位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其中,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确认。

信息化项目、单纯购置类项目、拆违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管线迁改项目除外)无需送财政评审,按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前期待摊费用的预算、结算无需送财政评审,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的前期费用结算价作为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结算价款、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区政府、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的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作为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对景观雕塑雕饰等工艺复杂、艺(技)术价值含量较高的项目,以及专有技术(新工艺)等不能形成多方价格竞争的项目,因其具有艺术性、专业性、价格隐蔽性等特点且无法形成多方价格竞争,其价格由建设单位依据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的结论集体研究决策或采取商务谈判方式确定,报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作为评审或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三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三)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项目质量的专业管理,负责开展评审项目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管理等工作;

(四)及时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接受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五)接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专业质量管理、复核和考评;

(六)管理中介机构内部评审档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存在问题;

(三)根据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四)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含10万元以下工程),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结果的应用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等,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或无行政主管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解决评审过程中存在问题;

(四)按规定确认评审结果;

(五)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七)负责1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造价审核;

(八)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受理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明确的范围和评审程序向区财投资评审中心报送评审项目及送审资料,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查送审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符合评审受理条件的,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财政受理及财政委托评审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概、预算为9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分别为15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概、预算为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分别为20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概、预算为2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分别为25个工作日;

4.送审造价1亿元以上的概、预算为2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分别为30个工作日。

特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当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后,按规定进行呈批,形成评审结果。社会中介机构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后,按规定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复核,形成评审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经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四)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2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审批的项目,直接报送预(结)算评审。有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其中:

采取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养护服务商的维护、抢修、养护项目,涉及的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综合单价应当报区财政部门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结算条款约定编制送审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涉及抢险、排危性质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送审工程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

(一)应当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评审的预算中对应内容的总价。

(二)只需送审项目概算、不需送项目预算的项目,未通过概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退审项目原则上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应当登记核实,要求人员更换需书面告知;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工作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社会中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第三十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的质量和效率定期对所委托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考核及奖惩,督促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征询评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效率、廉洁评审等情况,对所委托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作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视情节轻重移交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二)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因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超过”“届满”均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印发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的通知》(埔财采〔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穗开财建〔2012〕144号)、《关于加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工程预、结算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开财建〔2011〕209号)同时废止。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其他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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