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开发改〔2016〕54号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
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操作指南》已经5月5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5月20日
广州开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操作指南
为科学规范地在广州开发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参照《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关于印发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广州开发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相关各方的活动,相关各方包括政府机构、社会资本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金融机构、咨询机构等。
一、项目识别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
(一)项目发起
PPP项目可以由政府或社会资本任何一方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1.政府发起
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收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申报的潜在PPP项目,包括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
若PPP项目由社会资本发起,则社会资本应以项目策划书(参照项目建议书深度要求,模板详见附件二)的方式向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PPP项目。
(二)项目遴选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收集到的潜在PPP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审核结果报区PPP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经同意后纳入区PPP项目储备库,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机构。
PPP项目实施机构开展PPP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中还应包含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设计、回报方案设计与合作周期设计等内容。
(三)物有所值评价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财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开展物有所值定性和定量评价工作。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可通过问卷调查和专家咨询方式进行。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1.评价准备
物有所值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是否开展定量评价。如需开展,则应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2.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1)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能否实现长期、充分整合。
(2)风险识别与分配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风险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识别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3)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绩效标准和监管机制,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能否鼓励社会资本创新。
(4)潜在竞争程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内容对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吸引力。
(5)政府机构能力指标主要考核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依法履约、行政监管和项目执行管理等能力。
(6)可融资性指标主要考核项目的市场融资能力。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区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上述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权重为8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指标权重为2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10%。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即有利、较有利、一般、较不利、不利,对应分值分别为100-81、80-61、60-41、40-21、20-0分。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标准。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定性评价专家组会议。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专家等。
定性评价所需资料应于专家组会议召开前送达专家,确保专家掌握必要信息。
专家组会议基本程序分为两步。一是专家在充分讨论后按评价指标逐项打分,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得到评分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二是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评分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过定性评价;否则,不通过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如下:
3.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PPP值可等同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及有关规定测算。
PSC值是以下三项成本的全生命周期现值之和:
(1)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
参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假设政府采用现实可行的、最有效的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的虚拟项目;最近五年内,相同或相似地区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项目。
建设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设计、建造、升级、改造、大修等方面投入的现金以及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扣除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转让、租赁或处置资产所获的收益。
运营维护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运营维护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人工等成本,以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运营期财务费用等,并扣除假设参照项目与PPP项目付费机制相同情况下能够获得的使用者付费收入等。
(2)竞争性中立调整值。主要是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比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少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少支出的土地费用、行政审批费用、有关税费等。
(3)项目全部风险成本。包括可转移给社会资本的风险承担成本和政府自留风险的承担成本,可参照下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部分第2点“支出测算”的第(4)部分指引。
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等同于PPP值中的全生命周期风险承担支出责任,两者在PSC值与PPP值比较时可对等扣除。
用于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即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PPP值小于或等于PSC值的,认定为通过定量评价;PPP值大于PSC值的,认定为未通过定量评价。
4.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信息披露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形成后,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PPP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和付费机制等。
(2)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专家组意见和定量评价的PSC值、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结果等。
(3)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4)附件。通常包括项目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有建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设计、回报方案设计与合作周期设计等信息)、设计文件、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等。除上述附件外,还应包括初步实施方案、PPP项目合同、绩效监测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等。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5.物有所值评价的后续运用
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和期满后,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照进行统计和分析。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物有所值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做好评价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为今后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估做好准备。
6.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区内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有所值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开展信用记录、跟踪、报告和信息公布等监督管理活动。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为确保广州开发区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涉及财政支出责任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做好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测算,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计划新建(或改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表》及项目建议书、财政支出责任测算依据等有关材料,申请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区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开展财政承受能力的定量和定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在获得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和管委会同意使用PPP模式建设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1.责任识别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1)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2)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是指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直接付费责任。不同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不同。政府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3)风险承担支出责任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由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会产生财政或有支出责任。
(4)配套投入支出责任是指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配套投入支出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
2.支出测算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支出责任的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分别进行测算。
(1)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x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2)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
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开发区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计算公式为:
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开发区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n代表折现年数。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时,应当充分考虑合理利润率变化对运营补贴支出的影响。
(3)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定价和调价机制通常与消费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等因素挂钩,会影响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受到使用者付费数额的影响,而使用者付费的多少因定价和调价机制而变化。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定价和调价机制的影响。
(4)风险承担支出应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出现的概率和带来的支出责任,可采用比例法、情景分析法及概率法进行测算。如果PPP合同约定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为政府,则风险承担支出应为扣除该等风险赔款金额的净额。
(4.1)比例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和概率难以进行准确测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项目的全部建设成本和一定时期内的运营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风险承担支出。
(4.2)情景分析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可以进行测算、但出现概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针对影响风险的各类事件和变量进行“基本”、“不利”及“最坏”等情景假设,测算各类风险发生带来的风险承担支出。计算公式为:
风险承担支出数额=基本情境下财政支出数额x基本情境下出现的概率+不利情境下财政支出数额x不利情境下出现的概率+最坏情境下财政支出数额x最坏情景出现的概率
(4.3)概率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和发生概率均可进行测算的情况下,可将所有可变风险参数作为变量,根据概率分布函数,计算各种风险发生带来的风险承担支出。
(5)配套投入支出责任应综合考虑开发区为PPP项目将提供的其他配套投入总成本和社会资本方为此支付的费用。配套投入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配套投入支出数额=政府拟提供的其他投入总成本-社会资本方支付费用
3.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区财政部门应在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是根据PPP模式适用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平衡不同行业和领域PPP项目,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开发区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长率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在PPP项目正式签订合同时,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持一致,防止因合同内容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出现重大变化。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切实维护地方政府信用,保障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4.财政支出情况信息披露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开发区官方网站及报刊媒体,每年定期披露区PPP项目目录、项目信息及财政支出责任情况(区财政部门配合提供)。应披露的财政支出责任信息包括: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指标等。
项目实施后,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部门应跟踪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定期对外发布。
区财政部门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对PPP项目相关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区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相关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项目实施机构作为PPP项目规划和实施的载体,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相应管理团队,明确该团队与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项目实施机构在准备项目方案时应以项目期望的覆盖目标和服务标准作为项目技术设计的起始点,不对技术使用的过程与办法进行规定,从而激发社会资本的合理发挥空间,寻找最有效的技术方法。
(一)实施方案准备关键因素
在PPP项目商业、财务和经济准备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着重考虑三个重要因素,即融资来源、适当的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补贴的设计与使用。
1.融资来源
在PPP模式下,通过建立项目公司来进行项目的实施。项目公司所有者自行筹措或通过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等手段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2.费率结构与费率水平
PPP项目资费的设计需要平衡项目目标服务标准及相关成本的关系,分析公众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及能力,确定成本回收方式,明确社会资本的经济要求,以及确认对政府补贴的需求及获取的可能性。项目资费的设计应注意公正公平,简单易懂,并能发挥对项目效率的激励作用。
PPP项目的资费水平或资费结构在项目全生命周期阶段非一成不变,因此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必要的资费调整规则,确定调整机制与频率。
3.可行性缺口补贴设计与使用
在合理的服务和资费水平组合不能满足社会资本经营者回收成本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帮助项目具有商业上的可行性。可行性缺口补贴可以是针对整体项目,也可是针对项目服务对象的某类具体群体。可行性缺口补贴的可能方式包括:前补贴(无偿划拨资金、政府出资入股且分红比例低于股权比例、政府无偿或低价租赁项目资产)、后补贴(运营期补贴)、政策性补贴(财政贴息、优惠政策、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议相关补贴方式并评估测算所需要的补贴额度。
(二)实施方案编制要素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模板详见附件三),并经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区PPP项目领导小组研究。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概况
阐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明确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说明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社会意义及经济意义)。
列明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说明项目拟筹建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3.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应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选择适宜的PPP模式。经营性项目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准经营性项目可考虑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可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确定。
4.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需说明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1)项目投融资结构应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2)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3)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5.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项目合同是最核心的法律文,而项目边界条件又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1)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2)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3)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4)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6.监管架构
项目实施机构应说明PPP项目的监管架构,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管委会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7.采购方式选择
PPP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三)实施方案论证
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区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价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区PPP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和管委会同意后批复实施。
在项目准备阶段可适当借助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准备和架构设计相关活动,特别是设计项目主要商业原则,进行财务分析,编制财务模型等。
三、项目采购
(一)项目采购前准备
在项目准备和架构设计完成后,采购程序正式启动前,项目实施机构应考虑与项目所在行业的市场参与者开展非正式沟通,确保项目的准备和设计与频繁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资本方的期望与要求相符。项目实施机构对在此过程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具有完全决定权,即是否采纳,采纳程度等。
市场测试的对象通常为有经验的投资者和融资机构。若测试对象包括可能参与项目的潜在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对参与市场测试的社会投资者给予特别优待,确保后续采购环节的公平竞争。
(二)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按照PPP项目形成特点和项目特性,需要规范设置必要的社会资本准入标准,保障社会大众和开发区的权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资本的资质做出要求:
1.独立法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业界声誉良好。在经营、信贷、纳税等方面信誉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有效投诉事件,能遵从合同合法合规运营。
3.资历条件。具有建设运营、经营管理、运营维护同类工程的业绩、资质和经验。
4.财务与融资能力较强。注册资金和公司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备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实力、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可参考以下项目规模对社会资本财务实力的要求标准:
PPP项目投资总额
5.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质量事故。
6.其他方面。投资人要拥有专业的人员、设备及完成服务所必须的建设、运营经验及其他重要要素资源。
7.若遇在PPP项目执行期间,社会资本方提前终止项目合同,且将服务转让至第三方的,相关第三方也应适用本规定。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调整实施方案并报备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和其他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发布,确保潜在国内外社会资本能够及时获取相关资格预审信息。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编制
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包括如下内容: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四)采购评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评审小组名单确定后应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采购方式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媒体,或同时在其他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发布,确保国内外潜在社会资本方及时获得项目采购信息。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个工作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4.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项目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项目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国内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国外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六)谈判及合同签署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门备案。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由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报区PPP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和管委会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
社会资本在开发区辖区内设立项目公司后,应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相关合同应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媒体和其他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项目执行
(一)设立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应在开发区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相关PPP项目建设和运营工作。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可指定相关主体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鼓励选择具有公共基础设施专业建设运营资质和经验的区属国企依法代表政府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PPP项目融资应由项目公司负责,并应及时开展相关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机构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二)合同履行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开发区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PPP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应定期将PPP项目政府支付台帐信息汇总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部门。
1.政府支付义务及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通知区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管委会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2.绩效管理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3.违约处理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管委会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临时接管决定应由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报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三)合同管理。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1.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经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送区PPP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执行。
2.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3.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四)中期评估
在PPP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2-3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送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五、项目移交
(一)移交方式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区PPP项目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管委会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经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区PPP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和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二)移交组织
项目实施机构或由区PPP项目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区PPP项目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三)移交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区发展改革部门(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同时作为开发区开展未来PPP模式管理工作决策参考的依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