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开发改〔2016〕62号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公示办法》已经6月15日管委会〔2016〕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6月20日
广州开发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州开发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决策机制,增加项目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决策的监督力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公示是指由管委会审批的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在审批决策前通过政务网站及区主要纸质媒体,向社会公开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前款所述项目含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
第四条 以下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等);
(三)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六)其他国家、省、市要求进行公示的项目。
第五条 公示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项目拟建设地点;
(四)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五)项目建设社会、经济意义及项目主要功能;
(六)公示意见汇总部门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在广州开发区政务网站、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区内主要纸质媒体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公布公示工作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七条 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上报管委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众可通过公示的部门联系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汇总公示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对于所提意见和建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项目建议书中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论证意见供管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条 根据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由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工程咨询单位受托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评估时,应当对主要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况有必要组织听证的,由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听证,听证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公众监督。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听证结果供管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复核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充分吸收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并作为必要附件随项目建议书等文件上报管委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的理由在区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