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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90013
  • 文  号: 穗埔工信规字〔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1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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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工信规字〔2019〕1号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1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补助)资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须与资金发放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承诺对相关奖励(补助)条款及约定已知悉;

承诺领取奖励(补助)后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不得将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知识产权转移到区外。

获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企业如违反协议,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企业领取的相关奖励(补助)资金。

第二章 自主创新奖

第五条 鼓励已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在制造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中开展的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融合应用上自主创新,按以下规定给予自主创新奖励:

(一)入池企业在制造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服务等领域的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0%及以上,按照其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入池企业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服务等领域的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50%及以上,按照其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入池企业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服务等领域的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按照其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协议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生态供给资源池下达通知;

(五)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含研发投入费用明细);

(六)前两年年度企业审计报告(2018年注册的企业不用提供);

(七)工业互联网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销售清单、相关合同凭证及发票。

第三章 上云上平台奖

第七条 为广泛推动本区工业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获得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的工业企业按服务券结算金额予以30%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对“上云上平台”服务券补贴相关说明如下:

对获得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的工业企业按服务券结算金额予以30%配套奖补,但省、区财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申请该项服务券的合同总金额。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协议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获得凭证;

(五)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结算凭证。

第四章 服务平台奖

第十条 对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面向区内民营及中小工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服务且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累计服务民营及中小企业数量首次达到50家、100家、200家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平台按照其软件开发费、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分别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同一企业可按平台建设情况多次申请,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协议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企业与区工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

(五)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服务方面);

(六)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生态供给资源池下达通知。

第十二条 对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面向区内民营及中小工业企业提供征信评估、风控咨询、融资对接、数据资产管理等公共服务的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在平台建设、服务过程中主要应用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经认定按照其软件开发费、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协议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相关证明文件(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供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批复文件或证书);

(五)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征信评估、风控咨询、融资对接、数据资产管理等公共服务方面);

(六)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生态供给资源池下达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奖励以后补助的方式兑现。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计划,并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区经信主管部门每年4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专项计划。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区经信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库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区经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经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补助)申请,由区经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所需资金纳入区经信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企业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各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各政策兑现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申请企业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对区内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的办事指南由区经信部门负责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申请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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