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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90023
  • 文  号: 穗埔口岸规字〔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5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1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局 广州开发区口岸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局 广州开发区口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局 广州开发区口岸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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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口岸规字〔2019〕1号

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局  广州开发区口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局 广州开发区口岸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12号)文件精神,优化和提升我区进出口货物通关环境,鼓励和支持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做好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局广州开发区口岸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局  广州开发区口岸局

2019年5月30日

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局 广州开发区口岸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12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在区内口岸开展进出口相关业务,产生的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补助)资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承诺对相关奖励(补助)条款及约定已知悉;

(二)承诺领取奖励(补助)后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不得将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知识产权转移到区外;

(三)获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企业如违反协议,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企业领取的相关奖励(补助)资金;

(四)提供企业股权架构图及声明企业性质。

第二章  降低企业通关查验合规成本

第五条  企业通过区内水运口岸开展进出口贸易,在海关进行检验检疫环节发生的、与海关检验检疫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费用且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其吊装移位费用(以下简称“免除费用”),具体如下:

(一)口岸范围:外贸仓码头、嘉利码头、广裕码头、老港大码头、东江仓码头、东江口码头、广保通码头、广州集装箱码头、全通秀丽码头。

(二)进出口货物范围:集装箱(重箱)货物。

(三)吊装移位费:即将海关确定需要检验检疫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本章免除费用范围:

(一)对集装箱空箱货物和固体废物货物查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费用的;

(三)对于因民营及中小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的;

(四)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相关费用的。

第七条  免除费用试点标准的确定,按有利于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政府合理开支,以“成本为导向、市场为参考、不得高于2018年实际收费水平”为原则,采用查验服务费包干价,确定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

第八条  对于同一批货物同时发生海关检验检疫查验及海关查验,且均查验没有问题的,所产生的吊装移位费用一般只享受一次费用免除,优先按照《广州开发区口岸和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开口岸﹝2018﹞4号)执行。辖区内码头配合区口岸管理部门做好免除费用标准的确定等工作,并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增加与查验无关、外贸企业无实际需求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第九条  申请免除检验检疫查验没有问题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吊装移位费用材料如下:

(一)免除检验检疫查验且查验没有问题的吊装移位费用申请表;

(二)“一照一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六)企业商事登记报告;

(七)查验没有问题的检验检疫吊装移位数据清单(企业名称、进出口码头、报关单号、报捡号、提单号、集装箱号、箱体类型、查验时间等信息)以及报关单。

第三章  鼓励企业24小时通关

第十条  联合海关在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宣传推广黄埔海关试点“‘厂(场)港联动’,企业24小时报关和装运货物、‘海运口岸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24小时通关’监管服务及粤港澳大湾区进出境船舶24小时启航运输”政策。开放申请并推荐民营及中小企业纳入黄埔海关24小时通关试点企业范围,提升我区口岸通关效率。

第十一条  在本区向黄埔海关报关且海关企业信用评级为一般认证企业及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但通关货物为固体废物或危化物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资格材料具体如下: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信用等级相关证明;

(五)企业商事登记报告。

第四章  降低民营及中小企业物流成本

第十三条  对通过本区中欧班列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实施进出口货物的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予以扶持,降低民营及中小企业的物流成本。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使用中欧国际铁路货运班列的区内进出口民营及中小企业,往返双程予以补助:

(一)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铁路口岸或海关作业场所直通直放;

(二)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辖区内海关部门报关。

集装箱空箱和固体废物除外。

第十五条  参照《广东省商务厅(口岸办)关于做好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用途(中欧班列事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商务陆函〔2019〕3号)相关扶持标准,对满足条件的区内进出口民营及中小企业,2019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中欧班列运费的20%给予补助,20尺集装箱补助限额按照40尺集装箱减半计算。补助实行逐年退坡政策,即2019年按照企业实缴金额20%予以补助;2020年按照企业实缴金额15%予以补助;2021年按照企业实缴金额的10%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中欧班列扶持申请表;

(二)“一照一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商事登记报告。

(六)中欧班列补助资金申请表;

(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辖区内海关部门的报关证明;

(八)中欧班列运营企业开具的发票及费用清单;

(九)托运合同副本(需包含集装箱数及商品明细);

(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本细则的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实质审核,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符合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企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补助资金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补助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实施意见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补助费用的认定、审核和发放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区口岸管理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区口岸管理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实施意见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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