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开更新规字〔2019〕1号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九龙片区旧村现状建筑测量和复建安置计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片区旧村现状建筑测量和复建安置计算工作指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2019年5月23日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片区旧村现状建筑测量和复建安置计算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九龙片区旧村改造,结合九龙片区旧村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辖区内的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 现状建筑测量和核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经联社(或其授权单位)选取具有乙级以上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开展房屋入户测量。
(二)经联社收集住宅权属证明资料和集体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汇总造册(包括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建筑地址、权属证明编号、栋数、基底面积、建筑面积、是否倒塌等)。
(三)由经联社申请,经属地街镇同意,由区城市更新局协助村社到区城建档案馆查册。
(四)经联社到属地街镇查询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情况。
(五)测量单位将测量成果在村内公共场所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六)对预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确有错误,应进行数据修正,修正后的数据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委托公证处全程进行公证。
(七)经联社对公示后的数据结合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建房规划审批文件、一户一宅情况等进行分类,并申请核查,抽查率应不少于30%。
(八)数据核查合格后,区城市更新局汇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属地街镇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确认程序。
(九)数据经审核确认后在区网站公布。
第四条 旧村庄改造范围内住宅复建总量按每栋住宅计容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乘以按第五条确定合法住宅建筑的总栋数计算。在不超过规划建筑总量的情况下,按上述总量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住宅复建总量不含住宅区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计为合法栋:
(一)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具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可核算为一栋,现状房屋倒塌,也可核算为一栋;一栋住宅具有多个合法权属证书或建房批准文件,可按证书宗数和建房批准文件核算为可计栋数。如既有权属证书又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以权属证书为准。
(二)在2019年1月17日前建成,无合法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可计为一栋;现状房屋倒塌,有明显历史基底的(或相关地形图、影像图有显示),可计为一栋。
(三)属于本条第(一)、(二)项情况,由多户村民合作建设的住宅,能提供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且有独立的门牌或每户基底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可按照能提供证明的户数核算为可计栋数。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年满18周岁的未婚村民。
(三)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及其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四)父母死亡或迁出,未成年人自成一户。
第七条 现状建筑数据公示(包括预公示)之日起,所发生的“栋”或“户”,均不予认定。
第八条 村民复建住宅成本核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具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可按照证载(批准)的建筑面积或现状实测240平方米以下部分建筑面积1:1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现状实测超出240平方米不予以复建部分,可按每平方米600元核算给予房屋建筑成本,计入改造成本。
(二)在2019年1月17日前建成,无合法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一户一宅的,现状实测240平方米以下部分建筑面积1:1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现状实测超出240平方米不予以复建部分,可按每平方米600元核算给予房屋建筑成本,计入改造成本。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不予以复建,可按每平方米600元核算给予房屋建筑成本,计入改造成本。
(四)村民住宅复建总量大于村民住宅按照1:1予以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的部分,由村民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其建安成本与村民购买价格的差额部分纳入改造成本。
第九条 旧村庄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可按现有建筑面积或用地范围两种方式核定。同一个项目可以选择一种或两种上述核定方式计算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但同一个地块只能选择一种。
第十条 集体经济物业用地范围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集体经济物业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有相关批准文件的,按证载用地面积或批准使用的用地面积确定,批准文书须经相关部门认定。
(二)集体经济物业无合法权属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的,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是建设用地的(或虽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不是建设用地,但能提供2009年12月31日相关使用租赁合同证明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的),现场有围墙或明显分界线等围闭区域可区分集体物业用地范围,可根据围墙或明显的分界线等围闭区域划定集体经济物业用地范围;现场又无围墙或明显分界线等围闭区域可区分集体物业用地范围的,按集体经济物业基底面积或相关使用租赁合同载明的用地面积划定集体经济物业用地范围。若提供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的,由属地街镇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三)不在本条第(一)、(二)项范围内,现状为空地,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是建设用地且能提供2009年12月31日前相关使用租赁合同,未占用公共空间(道路、绿地、建筑退缩等),用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经属地街镇出具证明后,可按相关使用租赁合同载明的用地面积划定集体经济物业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复建物业成本核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现有建筑面积方式核算的,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的,按1:1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
(二)以用地范围方式核定的,按用地面积和容积率1.8(毛)计算权益建筑面积,其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三)纳入旧村庄改造的现状合法建设用地属于已批准未建或已建尚未达到已经批准建设规模的情况,可按批准建设规模补足复建集体经济物业权益建筑面积,其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第十二条 本指引中的“建房批准文件”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等。
第十三条 如市、区城中村改造或征收补偿标准调整的,本指引的核算标准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