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2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8日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适用范围】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营制造业及相应研发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民营企业)、中国民营500强及相关领域的行业龙头投资的大型商贸、服务业项目或综合性总部项目(需项目在我区落户后3年内实现年度入统营业收入100亿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民营重点项目;利用新增或现有工业用地上的物业发展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标准产业单元、价值创新园区、民营总部经济区,符合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业物业分割转让规定条件的情形;符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适用范围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降低用地成本
第五条 【土地出让起始价确定标准】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报批阶段涉及购买的水田指标、跨省增加挂指标、规模和复垦指标及出让阶段使用的复垦指标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所在地同等用途土地最低价的70%执行。
第六条 【流程指引】符合本指引适用范围的企业,应当在通过法定程序取得项目用地前,向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综合评估项目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业类型、产出贡献及产业生命周期后,上报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审定。
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商务局、环保局等各相关部门参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开发区产业用地供地、供楼准入门槛、共同确定项目用地、制定拟出让条件,报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审议。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用地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根据“谁引进,谁监管”的原则,建立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由区投促局牵头,会项目招商部门及自然资源、经信、发改、环保等各相关部门每年对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进行评估,如用地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按约定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置。对连续3年不达绩效预期或3年累计不达预期的,区管委会提前收回用地,退回土地出让金,并根据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成本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 工业物业分割转让
第七条 【分割转让的范围及比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标准产业单元、价值创新园区、民营总部经济区等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受让方须为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报区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不受本条限制。
第八条 【用地规定】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第九条 【转让条件】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主体需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第十条 【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转移(分割、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共同申请,除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公示的分割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指引缴交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还应提交原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的分割、分割转让证明或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五)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六)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免税或完税证明。
(七)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八)其它相关材料。若只办理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可不提交(五)(八)项材料。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的,可按照上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除可按前述条款进行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外,还可以按幢、层等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上述工业物业产权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要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部门的审批、证明结果,让申请人“少跑路”,材料“免提交”“少提交”,压缩登记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线为的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50%。申请分割登记、转让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分割的项目需以土地供应合同所对应的用地作为申请单元,涉及指标的考核、评价均以土地供应合同作为依据。
(二)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属于工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途的建筑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抵押。
(三)分割后的受让主体须为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区政府制定的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未来成长性等方面的标准。
(四)新型产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让的,新的受让主体需符合第(三)项的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完成分割登记的工业用地厂房,不纳入本规则限制分割流转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若本实施细则印发时,区有关规定与本细则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内容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