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教规字〔2019〕2号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办法》(简称“教育十条”)业经黄埔区委、广州开发区党工委、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2019年10月8日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辖区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条 【加快推进教师“区管校聘”改革】按照广东省关于“区管校聘”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员编制总量。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教学需要和教师队伍结构要求,统筹提出各学校教职员编制的分配方案以及动态调整意见,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核定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岗位总量,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分配各学校岗位数。逐步实现对教职员的人事管理从“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
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完善教师考评考核制度,建立规范的流动和退出机制。
第三条 【进一步鼓励集团化办学】区机构编制部门在常规配编标准之外,可增加公办基础教育集团发展的专项编制或员额,由集团核心学校掌握,用于集团理事会内设机构及核心成员学校输出管理团队和骨干教师。加强公办基础教育集团内教师的横向交流,集团核心成员单位每年交流到其他成员单位的教师比例不低于10%。对主动交流到其他成员单位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等,促进区域内教师均衡配置。
设立集团化发展专项经费。每年原则上按照区属中学集团不高于200万元、区属小学集团不高于150万元、区属幼教集团不高于120万元的标准,纳入公办基础教育集团核心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信息化建设、骨干教师流动、优质课程开发、教科研训联动、场地资源共享、名校长名教师培养等。
第四条 【完善教师发展考核激励机制】将“编外聘用制教职员”转为“雇员制教职员”。雇员制教职员符合用人单位中层干部竞聘条件的,可参加中层干部竞聘,经考核通过后可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为鼓励教育人才引进,为新招聘的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的雇员制教职员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
建立校级领导任课、听课制度;制定黄埔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统一制定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管理岗位津贴标准;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特殊教育教师等艰苦岗位倾斜。
对市级以上各类名师(包括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参照省、市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标准,区财政按1:1配套提供工作经费。
第五条 【设立区属公办校(园)长管理基金】按照区属公办中学(含职业中学)每年30万元、区属公办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每年20万元、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每年10万元的标准设立公办校(园)长管理基金。
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已签订合作办学协议设立校(园)长管理基金的学校,根据协议约定安排校(园)长管理基金;区属公办一贯制学校按每年30万元标准设立校(园)长管理基金。
区属公办校(园)长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学校教职员培训、聘请专家、补助优秀学生及困难学生、开展特色教育教学活动、应急维稳处置等,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发放教职员工津贴。
第六条 【加大素质教育和教育装备投入】从2020年起,对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分别按不低于中学生均150元、小学生均100元的标准,安排素质教育经费投入。以后年度视财力逐步提高。素质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开展特色课程开发、购买素质教育社会化服务、参加训练比赛等费用支出。
从2020年起,对区属公办高中(含职业中学)、区属公办初中、区属公办小学、区属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区财政分别按不低于生均550元、450元、300元、1050元、350元的标准在生均公用经费中安排教育装备经费,用于学校日常设施设备的更新。以后年度视财力逐步提高。
从2020年起,对新建学校和增班扩班的学校,按以下标准安排教育装备专项经费:
(一)对已达办学规模且有新增班的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分别按新增每班不超过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安排教育装备专项经费;
(二)对未达办学规模且有新增班的区属公办中学(含职业中学)、区属公办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分别按新增每班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标准安排教育装备专项经费;
(三)对新开办区属公办中学(含职业中学)、区属公办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分别按每班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的标准以及办学规模,安排教育装备专项经费总额,幼儿园(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分年度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
(四)对区属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区教育部门承办的公办幼儿园新建教学楼,按室场类别结合相关配置标准安排教育装备专项经费。
积极创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不含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每所30万元的标准安排学校人工智能科创室建设经费,支持学校开展人工智能教育,推进我区创建市人工智能课程改革实验区,由区教育部门分年度统筹安排,到2022年实现人工智能教育覆盖全区学校。
第七条 【促进民办学校优质均衡发展】鼓励支持优质民办学校发展。根据区教育部门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每年安排200万元对教学质量优秀和进步较快的区属民办中小学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区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对通过市一级、省一级等级学校评估的区属民办中小学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
第八条 【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落实“一街(镇)一公办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发展集体办幼儿园,鼓励将现租赁街道、经济联合社、国企等公有物业的民办幼儿园以收回自营的方式办成大公办幼儿园,并按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对通过市一级、省一级等级幼儿园(示范园)评估(含复评)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大公办幼儿园,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办学经费扶持。
按省一级园生均每年1700元、市一级园生均每年1500元、区一级园生均每年1300元、规范化园生均每年1200元、未评级园生均每年1100元的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
区财政对大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用于补助教职工津贴的比例不超过50%,且应符合省、市生均经费拨款制度要求。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教育发展】研究设立区一级的教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资捐物支持我区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区内高新科技企业与学校结对交流,提供学生参观学习的机会。
在旧村改造和教育规划布局中,可提供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设施,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并承担一定义务教育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兴办高端优质民办教育。
探索通过国企参股办学或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等方式,拓宽公共教育资源供给的渠道。
研究设立我区教育(体育)系统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机构,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手段,提高经营性教育(体育)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效益。
第十条 【积极参与国际教育交流与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合作发展】鼓励高标准兴办国际学校及国际化学校,满足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教育需求,为海外尖端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提供高端教育服务。
加强与香港、澳门教育界的交流合作,鼓励区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与香港、澳门的学校缔结为“姊妹学校”“姊妹园”;鼓励我区学校兴办港澳子弟班;符合条件的港澳籍人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政策性照顾,由区教育部门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