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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90028
  • 文  号: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3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8月2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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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3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已业经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2019年8月2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集约节约用地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用地国土规划管理,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穗发改〔2018〕5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辖区范围(不包含广州国际生物岛;涉及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执行;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项目,所提出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不在黄埔区、开发区的企业;

   (二)认定为低效用地项目且未按有关部门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启动闲置用地调查,或已被认定为闲置用地且未完成闲置用地处置的项目;

   (四)涉及《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的项目;

   (五)经区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认定,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要求明显不符的项目;

   (六)与现行城市规划发展要求明显不符的项目;

   (七)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投资促进、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 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产业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或具备良好的预期产出效益。区投促、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对产业项目进行持续跟踪、服务、监管,在批准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前对相应项目的产业内容、预期产出效益进行审查;批准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后,对项目运营情况、产出效益等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涉及调整规划控制指标的,结合《黄埔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范围示意图》的整体管控要求,按照《黄埔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执行,无需重新确认地块规划条件。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对地块设计方案或建筑方案进行审批。涉及突破《黄埔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范围示意图》、《黄埔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以个案形式提交区层面会议审议通过后审批。

区行政审批部门定期将审批情况及论证资料推送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修正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程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工作。

第八条 工业企业确因特殊工艺要求而需调整原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间距的,结合实际功能、需求进行论证并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报审,区行政审批部门在符合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工业建筑在满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应体现工业技术的审美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工业建筑应注重空间尺度、建筑形态的把控。城市规划、文物保护、航空限高等特殊要求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应结合周边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情况开展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论证,区行政审批部门应组织对论证方案进行审查。对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难以承载而确需增加配套设施且需独立用地的,原则上由企业按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要求在地块内统一规划,且新增配套设施用地按不超过该工业总用地面积的20%控制。涉及对原已出让用地面积进行调减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规定办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区域产业和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等情况,及时在城乡规划中对区域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应凭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补充合同。未补签土地补充合同及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而未补缴的企业,其新建建筑不得投入使用,相关审批部门不予规划验收。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后,原出让合同约定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的,从其约定;企业未达到经济部门审查指标的,原则上不可分割转让;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分割转让的,应按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企业的监管工作。区投促、工业和信息化或科技部门要与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投资协议,定期分析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和税收等土地产出效益,督促企业达到项目引进及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时所承诺目标,并将产值、税收等指标作为土地补充合同的相关约束性条款,切实达到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功能园区管理机构应依职权对产业准入、产出指标、改变用途、转售、转租、股权交易等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

第十三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置闲置和违约工业用地。

第十四条 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利用自有工业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途。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结合工作需要,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投促、科技等部门可制定对项目经济效益监管工作的操作细则;区行政审批部门可制定审批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项目的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实施办法》(穗埔开国规办〔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埔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doc 

  附件:2.黄埔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图.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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