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90034
  • 文  号: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10月2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业经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2019年10月25日

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等。

  (一)预防,包括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巡查与监测、群测群防以及地质灾害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演练、奖励等。

  (二)应急抢险,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急调查与评估、地质灾害成因认定、应急抢险处置或者其他紧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和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基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项目。

  (四)工程维护,包括政府治理竣工的地质灾害工程、其他建设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余泥渣土、废弃物等人为堆积物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发生的崩塌、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无关,不属于地质灾害范畴。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相结合的原则。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

  (二)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区建设、交通、市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行业系统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行业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政府投资的专项治理工程按照规定予以立项并安排建设资金。

  (五)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经费的保障,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监督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区气象管理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各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各项防治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其责任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督促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各村(居)委会、村小组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群测群防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和街道需及时申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经费,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及费用的承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抢险、工程治理及维护工作由区政府负责,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是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等责任主体;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发地质灾害或隐患的单位是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监测、治理和工程维护的责任主体。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三)因地质灾害配套防治工程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灾害、存在风险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负责整改和承担相关费用,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维护费用;因配套防治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生命财产损失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日常维护费用、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相关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责任主体未落实经费代为承担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治理费用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主体追缴。有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第八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街镇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修改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区政府批准。

  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五)规划年限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经费安排。

  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通信设施、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九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街镇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度防治工作情况,拟订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对本年度全区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工程作出总体安排。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街镇,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牌,组织开展群测群防。

  各街镇要制定本辖区地质灾害点的防灾预案,向责任人和灾害影响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地质灾害点防灾预案和明白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点、隐患点的危险状况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

  (二)地质灾害主要防治措施和应急排险措施;

  (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治理责任人及其职责、联系方式;

  (四)预警信号,人员、财产疏散转移路线和避险场所等。

  第十一条 各街镇对辖区范围内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点,要指定专人严密监测,并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及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

  第十二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区气象部门等,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和布设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

  地质灾害预报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气象管理部门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时段及地质灾害风险等级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三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工程建设将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各类开发区、功能园区、产业区块、工业或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IAB和NEM产业项目所属园区等特定区域的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区有关区域评估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片区内建设主体按评估结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二)未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土地供应前,储备主体应开展储备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相关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在土地出让后作为前期资料提供给土地竞买申请人,土地竞买申请人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三)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单独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广州市域的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等),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需经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市地质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或专业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配套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禁止无资质单位承担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作,评估、治理单位在区内承担项目时,应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街镇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第十九条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各街镇应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或救援,同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灾情或险情扩大。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现实威胁严重,经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现场调查后建议开展应急治理的,应开展应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费用审议权限,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区政府确定。

  工程结算按照区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总额不得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10%;超过10%的,根据结算总额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批准后,区财政部门方可支付余额。

  第二十二条 突发地质灾害,属于区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治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发生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处理措施及建议,并及时函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二)开展应急治理前期准备工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告知函后,根据调查意见,及时函告区建管中心,要求做好应急治理的前期工作。区建管中心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遴选勘查、设计等单位,并及时组织开展勘查、设计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三)集体审议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意见、勘查设计方案以及工程预算,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集体讨论须依据下列材料:

  1.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2.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技术单位的现场调查报告或5名以上专家专业论证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单位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单位意见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纪要。

  (四)经集体审议确定实施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建管中心下达治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 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或区分管领导授权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审计、城市管理、安全监管、应急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会议所议定的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的工程应当取消,其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并加强监测。

  (一)受威胁对象已搬迁的;

  (二)无正当理由阻挠施工等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6个月内不能进场开工、经专家现场调查隐患风险等级已降低的;

  (三)地质灾害点所在土地规划为项目用地、即将开发建设或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的。

  取消应急治理的地质灾害,仍需治理的,由治理责任单位纳入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立项。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实施单位资源库招标工作,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治理工程队伍作为我区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实施单位。并根据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合并实施。

  两个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整合的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二十七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体。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认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街镇责成责任人负责治理,治理工程完成隐患核销前,按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制度纳入群测群防网络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投资治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区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行业系统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行业系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牵头开展治理及后期维护。

  (二)各街镇负责本辖区村民(居民)住宅(含削坡建房)周边发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以外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本条所指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包括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计划立项治理工程。

  第二十九条 村民(居民)住宅削坡建房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需要治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组织治理:

  1.有合法手续且属于2004年3月1日前建成的;

  2.有合法手续且属于黄埔区低保低收入人群的。

  符合前款条件的申请人需承诺负责协调治理过程中工程用地及青苗问题。

  第三十条 由区财政投资,未列入应急治理的地质灾害,由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每年编制年度地质灾害治理计划,纳入区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立项治理。

  第三十一条 区内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计方案应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或专家评审通过。未经评审或评审不通过不得擅自施工。

  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方案评审专家,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1名以上注册岩土工程师、1名以上水工环高级工程师等)、建设造价师等五名以上成员组成。

  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须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严格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须重新评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须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情况进行监测,防止边建设边诱发新的地质灾害;同时施工单位须制定施工中可能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参照建设工程的相关要求进行开工报建、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系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系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维护保养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涉及青苗补偿和坟墓迁移的,位于未征地区域(或未进行征地前置协商区域)的,由工程勘查或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工程勘查或施工单位按预算编制后增加5%的不可预见费。

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各街镇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中列支。

  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建设内容应包括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及费用,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治理。

  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政府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因地质灾害的原因需要进行整体治理的项目,可按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各街镇申报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负责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指导与监督,负责编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区财政管理部门、区发改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安排;区审计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及应急工作。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规划的编制;

  (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设施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管理需要的设备、技术服务的购买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

  (六)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

  (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奖励。

  第四十条 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因设计变更发生治理费用变化的,按区的相关设计变更规定办理。设计变更须由区建管中心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确定。

  第四十一条 凡认定为区财政投资的应急抢险治理工程,区建管中心凭任务书或计划文件、财政评审意见等文件,并结合工程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则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相关经费拨付给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程队伍。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不认真履行合同,项目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工程队伍,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负责。

  对项目成果验收不合格的,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相应的项目工程队伍负责;经限期补做工作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处理,需重新治理的工程经费由相应的项目工程队伍负责。

  治理项目的成果验收、质量问题等内容达成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贡献的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报告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的伤亡人数在3人及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举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或者虚假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情节严重的;

  (三)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效避免伤亡人数增加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扩大的;

  (四)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人民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三)、(四)项奖励应取得区政府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地质灾害调查、抢险救灾、治理等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