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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20028
  • 文  号: 穗埔农规字〔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11月2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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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农规字〔2022〕1号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3日

广州市黄埔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广州市黄埔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效益和效果,参考省、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要求】财政资金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补助,遵循市场竞争与适度扶持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则与使用规范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2021-2023年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创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埔农规字〔2021〕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资金。其他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经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产业园的财政扶持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为产业园的责任主体,区农业农村部门为产业园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牵头实施主体是指承担产业园建设管理的主体单位;实施主体是指产业园具体项目的建设管理或参与单位,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科研类项目是指,由实施主体承担的,与产业园发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各类科技研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益类项目是指,由实施主体承担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具有规模大、投资多、受益面宽、影响深远以及社会效益明显等特点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方案制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以及产业园的建设规划和功能定位,制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应科学确定产业园投资总额,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与社会资本等资金投入的金额、比例和具体用途。

  第五条 【方案确定】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并督促各牵头实施主体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要求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方案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牵头实施主体提出调整申请,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园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要求进行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使用方案在产业园建设期(指产业园获批后2个年度,下同)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总额不能减少。

  第七条 【重大调整情形】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2家以上的;

  (三)产业园投资总额或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超过20%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八条 【申请与拨付】补助资金纳入区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预算,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产业园建设推进情况分年度多次拨付给牵头实施主体。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须在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区政府审批的资金使用方案,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实施主体。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流程如下:

  (一)首期财政资金申请。产业园经批准建设后,牵头实施主体根据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要求,结合项目发展需要,按年度汇总产业园补助资金需求(首次不超过总额的60%),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助资金使用申请。

  (二)申请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各产业园补助资金需求后,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预算。

  (三)首期财政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牵头实施主体拨付补助资金。

  (四)后期资金申请与拨付。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规定对产业园建设实施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作为产业园后期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适用与要求

  第九条 【适用范围与比例】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主要指产业园范围内的园区道路建设、土地整理,以及防洪排涝、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但不包括产业园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生产设施。主要指建设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水产养殖、检验检测、科研实验设备与器材、现代化农机装备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一般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贴。

  (三)租金补贴。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含农田农用地、工业厂房等)流转流入方租金补助,在产业园建设期内,最高可给予流转(或租赁)合同金额的50%补助。

  (四)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设施配套等。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

  (五)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专家和科研团队服务(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除外)、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专项经费支持、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配套科研启动经费和对外科研交流等方面。

  (六)品牌建设。主要指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品牌等。主要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的,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其他项目可按单个项目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

  (七)贷款贴息。产业园建设期内实施主体用于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笔贷款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执行利率补贴),园区每个实施主体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八)其他经审核符合产业园发展方向及本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支出内容。

  功能性产业园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试验设备设施购置与维护、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区域品牌宣传与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科研类和公益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

  第十条 【禁止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

  (二)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三)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

  (四)其他与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会同区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牵头实施主体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接受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

  第十二条 【专户管理】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应设立专户管理补助资金(实施主体为预算单位的,实行专账管理),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出结算。

  第十三条 【专账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十四条 【使用要求】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主体要对补助资金的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预算资金一经拨付到资金专户,原则上应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在产业园建设期内执行完毕。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上一月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推进和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在每年的3月前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总结情况。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各实施主体按照经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自主使用补助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自行组织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引导放大】探索社会资本、农业基金、农担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补助资金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3倍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以园为单位)。公益性基础设施、公益性信息支撑、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等方式投入的补助资金,不列入引导放大作用计算范围。财政资金所滋生的利息应继续用于产业园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退出与引入

  第十七条 【退出与引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须详细阐述无法继续承担项目的市场、技术、财务以及自身变化等原因,并对已经使用的财政资金的使用用途、金额大小等合规性给予说明;牵头实施主体对实施主体提出的退出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

  经过中期评估确认不能继续有效承担项目的,不再列为产业园实施主体。

  已拨付资金经过审计,不符合本办法的部分须足额返还。

  因部分实施主体退出而导致项目实施主体出现空缺的,鼓励引入新的实施主体。新实施主体的引入和遴选,通过招商引资、定向选择或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实施主体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台账”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台账,以备检查。

(二)实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对牵头实施主体报送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开支情况进行核实和统计监测。

  第十九条 【中期评估】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市中期评估要求,负责制定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重点关注产业园建设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科技成果的孵化与转化、辐射带动功能等经济社会效益实现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的责任追究】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收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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