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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20031
  • 文  号: 穗埔商务规字〔2022〕8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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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埔商务规字〔2022〕8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分管区领导审定,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商务规字〔202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若干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材料和流程】申请《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所需提交的材料和业务流程以区商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章 推进万亿计划引领外贸稳定增长

  第四条  对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新注册的或迁至我区的进出口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不同进出口额对应的奖励额度如下:

  (一)2022年当年进出口额合计达到2亿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2022年当年进出口额合计达到5亿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2022年当年进出口额合计达到10亿元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申请本奖励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当年在本区新注册的;

  2.2022年当年实现月度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

  3.进口技术或产品在《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中的。

  (二)申请本奖励的新迁至我区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当年新迁至我区的(市内迁移企业除外);

  2.2022年当年实现月度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

  3.进口技术或产品在《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中的。

  (三)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条奖励:

  我区已有进出口企业新注册成立关联企业,并将现有相关进出口业务转移到新企业的。

  第三章 提升跨境电商综试区能级

  第五条  对跨境电商企业2022年对外贸易额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对外贸易额无基数的,以4000万美元作为基数。该项扶持金总额为30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3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

  (一)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时,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如下:

  1.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下,且同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6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亿美元、2亿美元以下,且同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2亿美元,且同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2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过3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计算方法如下:

  奖励资金=对应档次奖励资金×(3000万元/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总额)。

  (三)跨境电商企业除享受《若干措施》的该项奖励资金外,还可叠加享受《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21〕17号)所规定的扶持资金,后者的申请以《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埔商务规字〔2022〕2号)及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四章 鼓励企业在我区开展市场采购业务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等有关促进和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展工作的政策要求,加快培育和规范我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规范创新发展。

  第五章 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发挥黄埔区海上丝绸之路起点与临港商圈优势,支持建设集信息共享、政务服务、商务服务于一体的“走出去”综合服务体系,尽快提升企业“走出去”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快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

  加快推进知识城综保区建设,进一步推动综保区产业导入和能级提升。

  加快推动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建设大湾区全球贸易数字化领航区核心载体。

  第六章 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第八条  加大AEO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对未达到AEO高级认证资格的重点企业,经评估后列入重点培育名单。对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或复审后再次获得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额度及认定方式如下:

  (一)2022年内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首次获得AEO高级认证的时间以海关系统调整时间为准。

  (二)2022年之前已获得AEO高级认证,2022年内经复审再次获得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经复审再次获得AEO高级认证的时间以海关制发《通过复校决定书》时间为准。

  第七章 创新打造金融支撑体系

  第九条  对符合我区已有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奖励条件的外贸企业,将对企业2022年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40%,单个企业最高扶持50万元,省、市、区三级扶持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是指纳入本区统计的跨境电商货物金额,包括网购保税B2B2C进出口、跨境直邮B2C进出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货物金额,对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1210、9610、9710和9810。企业开展上述业务前,需到区商务部门报送业务开展计划。

  第十一条  《若干措施》所称“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指扶持年度为2022年。企业在《若干措施》扶持年度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申请对应的扶持。申请《若干措施》扶持的企业,按照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企业需提供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如果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符合《若干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相关资金发放部门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并通过后,将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严禁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若干措施》所需资金纳入区商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申报。《若干措施》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认定、审核、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区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若干措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有关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若干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政策执行中如有涉及美元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扶持资金申报当月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涉及“达到”“以上”“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以下”“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若干措施》所涉及扶持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持扶持金额计算精确至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余项扶持金额计算精确至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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