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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30006
  • 文  号: 穗埔农规字〔2023〕1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2月23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2月2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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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农规字〔2023〕1号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穗文〔201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辖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独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按政策成立的旧村改造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工作职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街镇具体负责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镇具体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方式】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管理方式是指监督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审计等监督方式(以下简称财务监督)。

  第五条【监督情形及要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根据下列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工作:

  (一)日常监督需要实施财务监督的;

  (二)因收到群众关于集体经济管理等问题反映或投诉,需要实施财务监督的;

  (三)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需要实施财务监督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财务监督的情形。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工作计划。其中,街镇每年以审计方式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农村集体数量不少于辖内农村集体数量的25%,原则上每届任期内对辖内各农村集体实施审计(不含换届审计)次数不少于1次,并于每年3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别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财务监督计划、工作实施及整改情况;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财务监督过程发现的突出性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或抽审工作。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街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务监督情况互通机制,充分利用好各方财务监督成果。

  第六条【监督事项】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对农村集体以下事项实施财务监督工作:

  (一)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会计核算及会计科目使用的准确性、连续性;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金、资产、负债的管理使用和损益、分配管理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或接受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涉及财务业务的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情况;

  (八)农村集体薪酬核算及发放情况;

  (九)其他需要实施财务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监督人员安排】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财务监督工作。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参与人员需具备与财务监督业务相匹配的知识和能力。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农村集体会计人员采取交叉监督的方式实施财务监督工作。

  第八条【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职权】参与财务监督的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参与财务监督的机构在实施财务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就财务监督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九条【经费来源】区级单位、各街镇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各街道原则上在街道机动经费中解决,新龙镇列入镇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工作程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实施财务监督工作时采取审计方式进行的,工作程序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规定执行;采取审计之外的其他监督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

  第十一条【问题处理方式】在实施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单位有关违规行为,监督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对农村集体财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监督单位将问题向相应部门反映,涉及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依法核实处理,并向监督单位反馈核查结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由监督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整改时限及要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应结合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及工作指引。街镇指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建立问 题台账并采取措施开展整改工作。

  以审计方式实施财务监督的,原则上被监督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因情况复杂或时间跨度长等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时间的,被监督单位将情况书面报送监督单位及所在街镇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被监督单位在整改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街镇;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审计财务监督的,街镇按整改要求时限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以审计之外的其他方式开展财务监督的,按照监督单位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以审计的方式实施财务监督的,被监督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内容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

  以审计之外的其他方式开展财务监督的,被监督单位依法依规将财务监督的结果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

  第十四条【结果运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将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薪酬考核的重要依据。

  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内财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提名新一届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被监督单位问题责任追究】在实施财务监督工作过程中,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镇或相关单位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拒绝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财务监督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财务监督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财务监督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街镇或相关单位在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财经法规的行为,应结合问题的性质、影响范围、整改情况等,依照《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责任追究】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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