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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30011
  • 文  号: 穗埔商务规字〔2023〕2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5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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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商务规字〔2023〕2号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3年5月10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穗埔商务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

  第三条  申请《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措施》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章  

  第四条  对2023年当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达到4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分别按其同期营业收入的0.6‰、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其同期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0%、100%。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相关说明如下:

  若企业单一季度营业收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相关条件,则企业可在下一季度申请该单一季度扶持。

第三章  

  第六条  对经认定且2023年当季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产业园,园内当季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企业同期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七条  本细则第六条相关说明如下:

  按照择优遴选原则(遴选标准另行制定)确定扶持园区。园区认定基本标准如下:

  (一)注册登记地在园区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包括原来已入驻园区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本区新迁入园区的企业、广东省内广州市外新迁入的企业)总计不少于20家;

  (二)园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季度营业收入合计50亿元以上;

  (三)园区土地权属清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园区业主或园区运营方拥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政策宣讲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第四章  

  第八条  依托“政府补贴+企业资源导入”模式,2023年投放4000万元助商惠民消费券,加快消费回补及潜力释放,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第九条  第八条具体扶持形式和扶持内容将通过消费券具体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措施》第三条与第四条(即本细则第二章与第三章)不可同时享受。符合《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与本区签订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直接享受《措施》。

  第十一条  申请《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提出兑现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各扶持条款申报流程和兑现材料以区商务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商务部门,区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实质审核通过的,由区商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质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措施》中,申请扶持的企业所属行业、统计关系归属以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并签章确认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为准。

  第十五条  除注明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措施》涉及的营业收入、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均以个位计算(舍尾法),奖励金额计算均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第十六条 《措施》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签订信用承诺书。如违反信用承诺,申请企业须在区商务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如未按时退回扶持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资金的,区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依法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区商务部门激励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黄埔区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细则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措施》所需扶持资金纳入区商务部门年度预算,由区商务部门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并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措施》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企业当季度营业收入以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提交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季度专项审计报告的结果为准。

  企业同期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数据由区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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