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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40010
  • 文  号: 穗埔应急规字〔2024〕1号
  • 实施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9年04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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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应急规字〔2024〕1号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下列法定职权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

  (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普通程序但未达到听证条件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六)对受委托单位辖区内的举报投诉进行受理、查处。

  第四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违法行为行使委托执法权限。

  第五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由其内设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案所需的装备。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书应载明:

  (一)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委托执法的依据、权限、期限;

  (四)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六)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前,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委托执法活动内容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应急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委托执法关系。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向过错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受委托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积极配合,根据案件需要参与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

  十五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执法信息系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受委托执法的管辖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情况,需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同时积极配合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二十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

第四章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十五条 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应按《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的规定进行。

  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结后,由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归档。同时应在实施处罚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二十七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二十八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进行立案并调查取证,调查完结后撰写《案件调查报告书》连同相关案件证据及资料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节  立  案

  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下列有违法行为初步证据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

  (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监管机构移送的;

  (四)区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情形。

  第三十条 拟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2名具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提供《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立案建议,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立案。

  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三十二条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或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案件相关资料至区应急管理部门,经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方可终止或撤销。

第三节  调查取证

  三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全面调查取证,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批准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与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审定采用的证据,要注明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载入案卷。

  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依法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取证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四)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三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检验检测(鉴定)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节 行政处罚告知、决定、执行和备案

  三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案件调查报告书》和案件调查材料后,经法制审核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三十七条 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回复意见,并经街镇安全生产执法负责人审核同意。

  如出现新证据、新事实,案件承办部门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案审办复核,再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其负责人审核同意。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承办人员要在2日内将案件资料提交区应急管理部门,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按听证程序办理。

  三十八条 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先将拟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案件处理呈批表》等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经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

  三十九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办人员要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由承办人员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交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总期限超过一年,应提请区应急管理部门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条 对逾期未交款的单位或个人,案件承办人员应制发《罚款催缴通知书》予以催缴。

  经催缴仍未缴交罚款的, 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将案件移送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十一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按要求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中备案要求的案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节 结案

  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完毕后,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结案并归档、保存。

  案件归档按《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及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工作指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穗埔应急规字〔2021〕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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