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规〔2018〕6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
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强化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协调联动,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穗发改〔2017〕9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
(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
(五)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六)列入国家、省、市、区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四条 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其中:
(一)社会事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其他类型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各园区管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
(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节点计划。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拟订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
第七条 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一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印发执行。
第八条 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在年度计划内增加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增补列入当年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
第九条 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市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按隶属关系、行业类别、所在区域优先顺序,确定一个区职能部门(或街镇、园区)为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项目建设,督促落实项目年度投资任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牵头的重点建设项目负总责。
各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印发后一个月内,会同项目业主单位针对项目工程节点计划制定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并按要求将项目推进落实情况输入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专题协调对接机制。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比较集中的征地拆迁、规划用地报批、管线迁改等问题,由区重点项目办、国土规划、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分领域、分阶段集中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对口联系重点建设项目机制。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对口联系。对口联系项目的区领导要督促协调项目进展,推动加快审批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常态化机制。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阻碍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进行梳理,适时提请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协调。
第十五条区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分工,严格履行推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职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和下达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梳理汇总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跟进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跟踪通报项目建设进度。
(二)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用地报批、规划调整
等问题。
(三)区住建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报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财政投资评审,做好财政资金保障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各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跟踪推进所负责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把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分管领导、经办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三级责任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年度具体实施计划;动态排查掌握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积极协调解决。对职责范围内确实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对口联系的区领导协调解决。对涉及部门多、解决时限长、需要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策的重大复杂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
(六)项目业主单位须切实履行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编制相关项目年度
具体实施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加快组织实施。设立项目联络员,负责每月按时填报项目进展信息,及时反映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完善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实施进度、制约因素、重大督办事项等工作模块,对管理系统涉及的信息内容由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及时填报、动态更新,把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建成为推动项目建设的信息平台、督办平台和工作交流平台。
各项目业主单位在每月5日前通过区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化解情况。
各项目主管部门及责任部门在每月15日前通过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反馈项目存在问题的解决推进情况。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每月书面通报一次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联合巡查,年内必须对年度所有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办全覆盖;对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议定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说明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强化重点项目的全要素管理。针对项目对各类要素的需求,加大各类要素保障力度,为项目落地创造更加优良条件。
第十九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
区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规划、农林、水务、公安消防、建设、安监、行政审批等有关审批部门,提前介入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动给予业务指导,按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其中,对工业和仓储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在立项阶段进行筹建审批全流程辅导。对申请事项简单,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同步运作、限时办结”的方式当场办理。
第二十条区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环节,对于标准明确或可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的审批事项,项目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限期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审批部门即可以承诺书为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业主单位,取消其“承诺资格”,列入“失信名单”,且3年内不得按照本条款办理审批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建设、投促、企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招商引资会、编发项目简介和简报等形式,宣传推介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定期举办政银企对接会,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提高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授信额度,帮助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筹集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其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规划部门、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林地使用指标中优先统筹解决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用地和林地使用指标。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报批材料,确保指标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区征拆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应优先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现与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建设方案的无缝衔接,确保征拆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的紧密挂钩,提高征拆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
第二十六条 强化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人才保障工作。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享受总量控制类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等紧缺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入户指标专项计划,解决急需人才的入户问题。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不得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未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及履行职责,延误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工作进度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绩效考核部门依据年度政府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对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问题化解情况、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属于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阻挠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6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