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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120035
  • 文  号: 埔府〔2012〕6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09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08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关于黄埔区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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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12〕6

关于黄埔区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为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91日起实施限制高排放汽车通行的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20129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有效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在以下城区范围内通行:

限行区域一:黄埔区中心城区区域。

港前路以北(不含港前路)

蟹山西路/茅岗路以东(不含蟹山西路/茅岗路)

护林路以南(不含护林路)、石化路以西(不含石化路)

以上区域不含黄埔东路全线,丰乐南路及中山大道至茅岗路口。

限行区域二:南海神庙周边区域。

黄埔东路以南(不含黄埔东路)

庙头涌以东(含电厂西路)、珠江河岸以北

隔墙路以西(不含隔墙路/电厂东路)

限行区域三:长洲岛全境(不含新化快速路)。

二、本通告所称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别表示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四、本通告所指汽车除特别注明外,均含广州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五、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在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2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91日至2013228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车辆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128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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