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萝府〔2012〕20号关于萝岗区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萝岗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建设“两个适宜”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等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区实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有效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以下两个区域通行:
(一)萝岗行政中心区域(不含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汕公路):
东面:北二环高速公路、水燕路以西;
西南面:开创大道以东北;
北面:广汕公路以南。
(二)广州国际生物岛:
生物岛内所有道路。
二、本通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包含广州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包括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五、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在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车辆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限行图一(萝岗行政中心区域(不含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汕公路)
2.限行图二(广州国际生物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