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
2008〕
24号
印发黄埔区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接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黄埔区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接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9月24日
黄埔区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接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区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的接收工作,使公建配套物业移交、接收及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暂行规定》(穗府〔1988〕13号)和《关于同意使用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项目竣工移交使用(购置)通知书的通知》(穗建开〔200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的接收、管理活动。区财政局(国资办)牵头,会同区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是指居住小区内建设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等配套用房。
第二条 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牵头组织,区属有关单位按规定归口统一接收、使用和管理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用房由区教育局使用管
理;
(二)派出所用房由区公安分局使用管理;
(三)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用房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四)公厕、垃圾压缩站、环卫站用房由区环卫局使用管理;
(五)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中心、文化站用房由
区文广新局使用管理;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用房由区卫生局使用管理。
第三条 区内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接收管理工作,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信息告知责任。
(一)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接收后的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进行产权管理登记工作,建立资产物业登记账册,并根据相关单位需求情况按照程序报批后办理公建配套物业的调配使用手续。
(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居住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的确定审批工作,并负责督促小区开发商严格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相关公建配套设施;加强与市规划局联系,对由市规划局或由本区验收的公建配套物业,及时取得有关资料抄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和相关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定期将黄埔行政区域的居住小区规划建设详规批文(无附图)等规划信息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协助区财政局(国资办)做好公建配套物业移交接收的指导、协调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小区开发商签订《公建配套物业移交接收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条款协助办理产权移交接收手续;协助抓好差额面积部分的费用追收工作。
(三)区建设和市政局:将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情况信息及时提供给区财政局(国资办)和相关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会同区教育局,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部分进行审查。
(四)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将居住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用房的产权登记等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和相关使用管理单位,并协助抓好差额面积部分的费用追收工作。
第四条 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建设、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正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归口接收单位启动接收管理工作,并与小区开发商签订《公建配套物业移交接收协议书》,同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设计方案批复》、《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有关材料;归口接收单位负责在公建配套物业规划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将产权登记到各归口接收管理部门名下的手续。
第五条 无偿移交的公建配套物业,在办理产权移交接收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第六条 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工作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所确定的物业实际使用单位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应就使用单位履行该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公建配套物业移交接收协议书》必须明确规定小区开发商将公建配套物业的产权移交给接收单位,并应在规划验收后3个月内协助接收单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明确小区开发商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 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属需按成本造价购买使用的,如医疗卫生单位用房,由卫生部门根据地段、医疗卫生设点等要求,结合国资部门就价格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待核批后购买使用。购买用房的产权纳入国资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公建配套物业的产权管理登记工作,建立资产物业登记账册,按照区政府有关物业调配的批示,办理调配手续,将公建配套物业调配给使用单位。
第十条 小区开发商未按规划要求移交足额面积的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或我区放弃接收使用价值不高的公建配套物业,小区开发商以现金进行补偿的,需经原接收单位和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区财政局评审部门核定公建配套物业造价后,报请区政府批准,所得价款纳入国资收益账户,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原则上按原规划功能用途安排使用,如改变物业的建筑使用功能,必须经原接收单位和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请区政府审批。如用于经营使用,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区属单位物业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教育配套设施用房由教育部门根据规划建设要求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工作小组会同教育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用房对外出租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资源合理配置需求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展,原则上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承办单位。在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单位前应将资产占用费收取标准、租期等按规定程序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并呈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物业出租应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区政府(区国资办收缴),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已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的公建配套物业,原接收单位应尽快与区规划分局、国土房管分局、建设和市政局、小区开发商等单位联系,取得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到市房管部门补办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公建配套物业移交我区相关单位管理使用后,闲置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区财政局(国资办)有权收回并重新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有关部门未经同意,不再单方面与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用房交接及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接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5日起施行,暂行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