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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G012009235
  • 文  号: 穗萝府〔2009〕12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10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14年10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印发广州市萝岗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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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府〔200912号

印发广州市萝岗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0月10日区政府1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1021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区或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计生办)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四条 各街(镇)要在收费处张贴《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接受群众的监督。收费许可证到期的,统一交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由持有《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街(镇)计生办工作人员2人以上同时在场才能进行。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定后发文至各街(镇)执行。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发生政策外生育行为后,村(居)委应当在发现后一个月内出具证明,认定事实,报所属街(镇)计生办。

(二)街(镇)计生办收到村(居)委证明后,经审核无误,呈送《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附件1)给街(镇)计划生育分管领导批示,同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登记卡》(附件2)。分管领导批示并加盖街(镇)公章后,街(镇)计生办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附件3)一式三份,附上村(居)委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复印件、小孩出生证明或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调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表》(附件4、5),在发现当事人发生政策外生育行为后60天内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三)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加盖公章,街(镇)计生办应将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附件6)上签收。

(四)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超过30日既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又未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的,街(镇)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缴纳。

(五)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清。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30日内提供证明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有关证明材料,向街(镇)提出分期缴纳申请。街(镇)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将《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附件8)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附件9)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附件6)上签名。对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必须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附件10)。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期征收额应占总额的30%以上。街(镇)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六)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书60日内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征收决定书3个月内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街(镇)应当在征收决定书生效后150日内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资料,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收到街(镇)书面申请,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其生育行为在本行政区域内首先被发现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本区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对当事人规避户籍地征收而到低标准地区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按《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如当事人是从较富裕地区来的,征收机关要与其户籍地联系,确定其户籍地的征收标准,发出征收决定书,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采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格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文书文本,填写规范。编码按街、镇(2个码)、村(居)(2个码)、当事人(3个码)来编号,即由7个号码构成。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街(镇)计生办办理缴款及登记手续,街(镇)计生办应当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登记卡》上记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并每年与财政部门对帐。

  第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街(镇)代收代缴。代收代缴的街(镇)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及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穗开财库〔2007〕186号)及时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区财政,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计划生育所需经费由财政核定后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十四条 街(镇)计生办、村(居)委应每季度将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名单、违法事实、应征收数额、已交金额、分期缴纳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十五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区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到各街(镇)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2.征收社会抚养费登记卡

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4.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表(户籍人口)

5.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表(流动人口)

6.送达回证

7.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

8.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9.不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10.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11.申请执行书

12.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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