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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170100
  • 文  号: 穗埔府〔2017〕5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垃圾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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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2017〕5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垃圾行为的通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着力营造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城市环境”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各类垃圾的规范处置,进一步加快提升我区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区决定依法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垃圾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严禁违法排放、倾倒各类垃圾。

二、本通告所称各类垃圾是指城乡生活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工业废水、废液、工业污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等。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向生活垃圾填埋场、城市余泥渣土受纳场所等有资质处置单位转移和处置各类垃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者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五、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禁止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畜禽粪便,禁止在运输过程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七、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九、禁止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

禁止向水域丢弃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以及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十、禁止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除本通告第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以外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禁止在公路上乱倒卸建筑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二、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区公安、水务、城市管理、环保、交通、农业、林业和各街镇等相关部门分别依照自身职责加强对各类道路、山沟、河岸、湖边、空地、林地和排水设施等场所的巡查,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放和倾倒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垃圾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打击违法处置各类垃圾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和《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对举报违法处置垃圾的行为予以奖励。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整治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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