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埔府办〔2017〕25号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镇,区府属各部门:
现将《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和林业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九龙镇和各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经济社”)。
本办法所称的理事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理事机构,包括董事会、社委会。
本办法所称的党经联席会议是指基层党组织和农村集体理事会联席会议,其中大沙街、鱼珠街、黄埔街、文冲街、红山街、穗东街、南岗街、荔联街、长洲街等街道辖内的基层党组织指经联社党组织;萝岗街、夏港街、东区街、联和街、永和街等街道辖内基层党组织指经联社所在社区的社区党组织;九龙镇辖内基层党组织指村级党组织。
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及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企业(公司)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开展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农业和林业园林局是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区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工作任务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统称“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龙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农村集体开展各项工作,协调、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指导、管理、监督工作有序开展,镇(街)须明确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 镇(街)应当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定期集中学习交流机制,加强农村集体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工作。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可依照民主决策程序聘请管理人员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镇(街)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的监督。
经联社应加强对经济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经济社要自觉接受经联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镇(街)要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工作考核内容,与理事会成员工资报酬挂钩。
第三章 资产管理经营
第九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经营资产,并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专人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应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进行管理,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应及时如实进行登记、变更,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制度及相关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使用农村集体资金采购涉及安保、保洁、物业管理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服务外包的项目,一律采取公开交易(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由农村集体负责实施的涉及安保、保洁、物业管理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服务外包的项目,采购的各项工作由镇(街)指导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要单独设账登记,按相关规定进行编码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应于每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农村集体固定资产,要做好领用登记手续,落实责任,使用人离任时应及时将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交回农村集体,并办理归还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对归还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及相关资料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登记人和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并建立有价证券登记台账,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采购物资时,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物资入库由采购员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物资,核对无误后入库,并在入库单上签名。
物资出库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单,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保管员根据申请单办理物资领用手续,申请人和保管人员须在申请单上签名,领用物资单据由保管人员保存。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执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
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承包权)时,农村集体应与经营方(承包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抵押、担保等内容落实到合同条款中。
合同签订前,农村集体应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合法、规范、清晰。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和公示,报镇(街)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后的合同须报镇(街)主管部门存查。为确保农村集体权益,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建议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应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按照合同约定缴交承包金(租金)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追究其违约责任。
镇(街)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恶意拖欠承包金(租金)的,要指导、督促农村集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农村集体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可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投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事前有计划、有方案。投资经营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应事先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出具可行性报告,经镇(街)审核后,按本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
投资经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投资经营活动涉及的资料应整理编册,并统一纳入农村集体档案管理。
投资经营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管理、落实监督,防止经营不规范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购建资产或投资经营项目的,必须事先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经联社购建资产或投资经营项目,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总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党经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总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将购建或投资方案书面征求镇(街)意见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报镇(街)存查。
(二)经济社购建资产或投资经营项目,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总额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下的,必须先将购建或投资方案书面征求经联社意见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将购建或投资方案书面征求经联社和镇(街)意见后,提交成员会议审议决定,并报镇(街)存查。
各农村集体可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本组织的各层级会议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基建工程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实施有方案,实施过程必须成立工程实施小组,落实管理责任制。
工程实施小组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跟进、监督,对工程项目从民主决策、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程跟进、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承建方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交易)工作严格执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和黄埔区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招投标(交易)方式或程序的基建工程,农村集体应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招投标(交易)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基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
基建工程完工后,农村集体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本组织理事会及监督机构成员、成员代表、承包方代表、工程监理等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应强化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与债务人、债权人核对债权、债务数额,确保债权、债务余额准确。
农村集体应及时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依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催收和化解债权债务,谨防呆账、坏账发生。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资产外借。
因公事需借用集体资金的,借款人需提供相关文件或说明,经本组织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在公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返还、费用报销手续。
为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因本组织成员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须出借集体资金的,相关事项应按照本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其中经联社必须至少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经济社必须召开成员大会进行民主决策。出借集体资金涉及的相关条件或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依法办理借用和担保手续。涉及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相关事项必须报镇(街)存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严禁以下情况发生举债:
(一)举债发放工资报酬、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严禁农村集体为他人、组织或单位提供各种担保。
农村集体因经济发展确需举债的,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草拟相关方案,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按照本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的债务,对农村集体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党经联席会议或理事会集体做出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通过诉讼后确实无法追回的或因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同意的,可作账务核销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因理事会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个人因素造成的债权损失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的债权,对农村集体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党经联席会议或理事会集体做出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或核销债权债务的,必须事先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经联社处置资产原值或核销债权债务在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审议决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党经联席会议审议决定;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将处置或核销方案书面征求镇(街)意见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报镇(街)存查。
(二)经济社处置资产原值或核销债权债务在0.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理事会审议决定;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必须先将处置或核销方案书面征求经联社意见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1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将处置或核销方案书面征求经联社和镇(街)意见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报镇(街)存查。
第四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财会工作(包括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全面实行代理制。财会工作实行代理制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
农村集体会计业务一般由各镇(街)或经联社代理,有条件的镇(街)或农村集体,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出纳业务由经联社代理。
各经联社须设立农村集体财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具体负责经联社及其经济实体(企业)、经济社的财会工作业务,会计业务已由各镇(街)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经联社财会机构只负责出纳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受理报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财会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且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财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理事会及监督机构成员和与农村集体理事会及监督机构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农村集体财会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农村集体的会计员和出纳员。
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可设立报账员岗位,非特殊情况,报账员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报账员不可从事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调换财会人员。
因工作需要、财会人员违反相关财经法规或纪律等原因,需调整或调离财会人员的,应书面征求镇(街)意见,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查后方可实施。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工作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新上任的财会人员资料报送镇(街)和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备案,并向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申办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用户变更手续。
财会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代理机构必须指定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会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代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反映。
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必须分工负责,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等工作。
会计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真实、准确、及时地开具各类会计凭证、登记各类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结算报告编制工作;协助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依法办理其他会计业务。
出纳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真实、准确、及时地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结算报告编制工作;协助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五)依法办理其他出纳业务。
第三十条 镇(街)和农村集体理事会要支持农村集体财会工作,为财会人员提供业务学习机会,积极配合各级部门开展会计业务培训工作。
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每年应分别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会计业务培训学习。
第三十一条 镇(街)和经联社应结合代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会工作奖惩机制。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当年财会工作无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财会人员,可给予表彰和相应的奖金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违反财经纪律或财务制度、被业务主管部门点名通报、给财会工作造成影响或给农村集体造成损失的财会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并依法扣除当年的奖金或降低薪酬级别。
第二节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粤财农管〔2013〕8号)的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并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开展日常会计基础工作。
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选取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科目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包含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基建工程因特殊原因未能通过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实际投入金额达到固定资产核定金额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可分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公益用、支农用等四类。
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指可直接为本农村集体获得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出租发包和直接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
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指为本农村集体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资产。
公益用的固定资产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本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
支农用的固定资产指专为农户种养业提供保障的设施。
公益用的固定资产转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应及时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属于农村集体直接经营种养业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公益用及支农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折旧不考虑净残值,采取直线法,按照年计提。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的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统一按年折旧率2%-5%计提折旧,具体比例由农村集体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经营用、管理用的固定资产统一按照年折旧率10%计提折旧。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改为公益用、支农用固定资产的,不再提折旧;公益用、支农用固定资产改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
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实际到账款项作为分配依据。
当年已确定的收益应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后,连同年初未分配收益再进行成员分配。
当年有盈利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分别按照当年收益的5%提取;福利费根据当年盈利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提取后福利费余额不得少于当年福利费实际开支的105%,提取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未按照规定计提福利费,导致福利费不足下一年度开支的,下一年年末计提福利费时应连同上一年度计提不足部分一并计提。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草拟收益分配方案草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农村集体成员人均分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分配的10%的,收益分配方案草案应先报镇(街)审核后,再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农村集体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进行分配。
第三节 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
农村集体要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九条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或调整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邀请监督机构成员、财会人员、部分成员代表参与。
财务预算草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每年年终,农村集体应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应及时报送镇(街)存查,同时送代理机构存查。代理机构要对财务预算方案编制进行指导,并协助监督机构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理事长(董事长)负责制。
农村集体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个人自收自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收入实行开票和收款分开制度,即开具收款凭证工作由财会人员负责,收款工作由收款单位指定理事会成员负责。
收款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办理收款手续,并在收款当日将款项送出纳员入账。因特殊情况,收款人员无法在收到款项当日将款项送到出纳员处入账的,须向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汇报,经同意后于次日(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办理入账手续。
原则上,开出的收款凭证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法收到款项的,收款人员应将收款凭证退回开票员处办理凭证作废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收款凭证作废手续的,收款人员应及时向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书面说明原因。
开票员要及时监督开出的收款凭证涉及的款项是否收取并入账。
第四十三条 日常财务开支活动要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开支活动较少的农村集体,可每周办理一次报账手续;开支活动较多的农村集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出纳员应在每月5日前(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结清上月度账目,编制货币资金收支单,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度收支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送会计员处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会计员收到会计资料后,应对相关凭证进行复核,对不合法、不完整或者审批手续不合规的收支,应及时退回或要求相关人员补齐手续或资料;对未违反相关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的,应将当月的所有收支凭证送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入账;经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审核未通过的,会计员应按照规定办理退回手续。理事会对监督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农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审议,会计员根据审议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员应在每月12日前完成上月度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登记、编制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要强化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农村集体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每天工作结束前,出纳员应盘点库存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应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书面向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于次日(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送存。过夜库存现金超额、且不办理留存审批手续的,一切责任由出纳员负责。
农村集体日常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可采取公务卡支付。
农村集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
(一)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二)依法支付会议误工费或临时劳务费;
(三)农村集体成员报销的合作医疗费用;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
(五)因公出差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因民俗活动,由农村集体成员自主购置农副产品的;
(七)因紧急情况购置救灾物品或设备的。
因上款第(二)、(四)、(六)项情形,超额使用现金的,须事先向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因上款第(五)项情形,借用现金的,借用人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款单,连同相关文件,提交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款。涉及上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形的现金超额支出,报账时须将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的书面资料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应按照“严格把关、谨慎使用”原则,审批超额使用现金事项。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杜绝多头开户。农村集体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和上级部门要求开设的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账户外,原则上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农村集体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农村集体银行支票和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出纳印章等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存档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理事长(法人代表)不得保管本组织印章。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印章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大额提现和大额开支实行事先申报制度。
一般情况下,经联社每次提现或当天累计提现10000元以上的,需经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取;经济社每次提现或当天累计提现5000元以上的,需经经济社负责人和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取。
一般情况下,经联社每次开支或当天累计开支10000元以上的,需经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支事项;经济社每次开支或当天累计开支5000元以上的,需经经济社负责人和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支事项。
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有区别的确定各农村集体大额提现和大额开支事先申报的额度。因特殊情况,大额提现和大额开支的额度确需超过本条款规定额度的,必须经镇(街)书面同意后,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开支实行先报销、后支付制度。因特殊情况,需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支付款项的,需经经联社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前支付。
办理提前支付手续后,经办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一切责任由经办人负责。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日常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证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主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农村集体开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联社的开支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理事会会议审签、党经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四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经联社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镇(街)审核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经济社的开支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理事会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和成员大会审定四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经济社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经联社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经联社的领导联签一般由经联社党组织书记和经联社理事长联签或经联社理事长和党经联席会议指定的成员联签;经济社的领导联签一般由理事长和另一名理事会成员联签。
上一审批层级对下一审批层级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审批可行使否决权,最高审批层级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未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本组织各层级审批权限的,所有开支事项都应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开支审批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用自批,具有审批权的人员经手的开支由其他理事会成员或党经联席会议指定的成员交叉审签。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应规范会议误工补贴管理工作。农村集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经济社召开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会议时,需向参会人员发放误工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报镇(街)备案审查。会议误工补贴标准未经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一律不准发放。
党经联席会议成员、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经联社监委会成员、农村集体工作人员及其他在农村集体受薪的人员参加农村集体召开的会议不能领取会议误工补贴。
原则上,会议误工补贴采取按“实际会议次数、在会议现场发放”方式发放,发放会议误工补贴时,应做好会议签到和补贴签收手续。因特殊情况,采取按年、季度、半年或月一次性发放会议误工补贴的,应将发放方案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未实际到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能领取会议误工补贴,严禁借用会议误工的名义变相发放奖金、补贴、津贴。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严禁擅自使用集体资金组织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
由上级部门安排或组织,确需使用集体资金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须以相关通知、文件作为参加活动的依据。通知或文件已明确由活动主办方承担的费用,参加人员不得再报销该项费用;活动主办方未承担、但根据活动需要确需支付的费用,参加人员应取得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参加人员不得使用集体资金购买纪念品、特产等物品。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涉及公务接待活动的,严格执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的相关规定。
因经营活动需要接待的,应秉着“热情待客,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用餐标准和接待支出范围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执行。
因开展传统文化节日活动的接待费用,由各农村集体根据活动的规模,制定经费预算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应规范饭堂的管理,明确人均用餐标准,采取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分摊的原则落实餐费开支,分摊标准由农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定,未经成员代表会议审定的,农村集体一律不得开支饭堂日常费用。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监督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加班、召开会议需用餐的,原则上通过餐费补贴解决,不再统一安排用餐,每人每餐补贴标准不得超过40元。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开支报销时,应填写支付凭证,并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注明开支用途,且经手人、证明人应如实签名。
涉及以下业务开支的,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照上款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或提供相关附件:
(一)报销购物类支出的,应提供所购物品清单,并由保管员验收签名;
(二)报销接待费用的,支付凭证上应注明接待涉及的工作内容、用餐人数、用餐人员明细等基本信息;
(三)报销加班餐费补贴、会议误工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补贴费用的,支付凭证应注明补贴内容、人数等基本信息,并提供涉及补贴的人员明细及补贴签收表;
(四)报销饭堂日常费用时,应提供当期用餐人员及用餐次数等明细;
(五)报销参加会议、参观考察学习活动等相关费用时,须提供会议、活动通知或文件;
(六)报销农村集体办公通讯费用、交通工具油费时应在支付凭证上注明费用涉及的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涉及交通工具维修费用的,必须在支付凭证上注明车辆号码,并附上维修清单;
(七)报销基建工程等工程款时,应附上相关工程合同、工程进度验收资料等资料;
(八)根据开支审批权限,应由理事会会议及以上层级审批或审定的开支,报销时应提供相关的会议纪要。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的工资报酬坚持与集体经济收益和岗位责任制相挂钩的原则。
经联社理事会成员报酬考核方案草案由镇(街)提出,并提交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经济社理事会成员工资报酬考核方案草案由党经联席会议提出,并提交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镇(街)、党经联席会议在制定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报酬考核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执行区的相关制度、指导意见,严禁擅自巧设工资、奖金、补贴或津贴项目。严禁采用报酬考核方案以外的文件方式增加理事会成员工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
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工资报酬实行年薪、包干制度,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严禁以各种理由在农村集体和农村集体全资举办的企业领取工资报酬方案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工资、奖金、补贴或津贴。
严禁非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在未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按照、参照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工资报酬标准领取工资报酬。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需领取通讯补贴的,相关事项及具体标准由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但经联社理事会成员通讯补贴标准每月每人不超过200元;经济社理事会成员通讯补贴标准每月每人不超过150元。
农村集体未保留有工作车辆,因工作需要需给予理事会成员交通补贴的,补贴标准(方案)需经镇(街)同意后,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农村集体保留有工作车辆的,原则上理事会成员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给予交通补贴的,补贴标准(方案)需经镇(街)同意后,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农村集体不得再安排车辆。
镇(街)应根据农村集体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审核补贴标准,防止搞“平均主义”。
农村集体严禁出现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等行为。
第五节 票据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农村集体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票据收取农村集体各项收入及往来款项。
发票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用收据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刷、统一发放,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镇(街)和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专用收据领用、保管、核销的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领用、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
每年10月底前,镇(街)应将辖区内农村集体下一年度使用专用收据的计划数量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镇(街)下一年度专用收据的需求数量一次性发放到镇(街);镇(街)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将专用收据发放到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向镇(街)申领专用收据时,实行“验旧换新”制度,即农村集体向镇(街)申领专用收据时,应将使用完的专用收据存根交回镇(街)核销后,方可继续领用新的专用收据。镇(街)在办理专用收据核销时,应审核专用收据数量是否齐全、使用范围是否合法;对发现遗失专用收据的,应责令遗失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并由镇(街)核实无误后书面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销处理。镇(街)应将核销专用收据的情况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街)对已核销的专用收据存根联,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5年。保管期满后,由镇(街)按照市、区的统一布置对专用收据存根联进行销毁。对保管期虽满5年,但有未了事项的专用收据存根联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的会计档案是指农村集体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及验收(进度)资料、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资料、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每年年初,代理机构及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一年度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并按照规定移交农村集体档案室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会计档案可由代理机构保管1年。
农村集体档案室要将农业承包合同、其他合同或协议及基建工程合同统一编号,原件要单独整理立卷、装订成册;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电算化备份数据的,要按照“双份备份、分离保管”的原则做好管理,并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导致数据丢失。
严禁违反规定保管会计档案。因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理事会及监督机构成员、财会人员可保留相关会计档案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为规范农村集体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各经联社应建立会计档案专用室(柜),将经联社、经济社及其全资举办的企业的会计档案纳入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会计档案保持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经联社代理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单,提交农村集体理事会会议审核,报镇(街)批准后,由农村集体档案管理部门、经联社代理机构及镇(街)共同派员监销,并把有监销员共同签名的销毁清单移交农村集体档案管理部门作为永久保存。
第五章 征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财产转让所得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征地补偿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等。
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城中村改造出让土地筹集的旧村改造复建安置专项资金。
财产转让所得款是指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公开竞价拍卖、转让、出让农村集体土地、房产物业等集体财产权属(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所得款项。
第六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可依法用于提高农村集体成员的生活水平和货币性收入;其他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征地合同(协议)中明确的用途使用。
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财产转让所得款要严格按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并列入公积公益金核算,重点用于旧村改造及复建房建设等方面。
财产转让所得款重点用于农村集体资产的重新购置或建造新的农村集体物业。
土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财产转让所得款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报酬、支付行政性及消费性开支等非生产性开支和农村集体成员分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农村集体各项征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财产转让所得款。
第六十六条 法律法规、政策或征地合同(协议)对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份额或比例有明确的,征地各项补偿费依照所占份额或比例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或征地合同(协议)对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份额或比例有明确的未明确的,农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各项补偿费所占的份额或比例,但土地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比例不少于50%,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比例不超过30%。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选择领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补偿款应纳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统一管理,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成员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征地各项补偿费及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草案必须经镇(街)审查后,依法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并报镇(街)备案。
第六章 公章管理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公章应由经联社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双锁制”模式管理农村集体公章,即每个农村集体公章放入单独的专柜管理,柜子配有两把锁,公章所属的农村集体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和经联社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员,两人各持一把钥匙,使用公章时需两人同时开锁方可取出公章使用。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公章使用采取审批、登记制度,使用公章时,经办人应持农村集体负责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单,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如实登记使用公章的详细情况后方可使用。使用公章时,公章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公章管理员要妥善管理好公章和公章使用登记簿。公章管理员有权拒绝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公章的要求。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七十一条 农村集体全资举办的企业(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
企业(公司)经理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聘期由农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奖金应与经营任务、企业效益挂钩,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理事会编制方案草案,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在企业(公司)任职的,可在企业(公司)领取工资报酬,但在农村集体和企业领取的工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本人工资报酬总额。
第七十二条 企业(公司)经理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公司)或农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八章 日常监督
第一节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内部监督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党组织监督、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监督、成员监督等方式;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各级主管部门及业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
日常监督的形式包括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财务检查和审计等。
第七十四条 农村集体党组织、农村集体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监督工作,及时依法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成员反馈的意见或上级部门依法交办的工作开展监督。
农村集体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农村集体党组织、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调查权、建议权等权利。
第七十五条 经联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镇(街)应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并在相关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济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经联社应安排相关党组织成员或理事会成员到场监督,并在相关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节 公开管理
第七十六条 农村集体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并按照公开内容统一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版式标准化、公开程序规范化、公开时间固定化、公开地点便民化和热点问题专项化等原则落实公开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公开内容须经本组织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七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应采取以橱窗式公开栏和网络化公开为主、其他公开方式为辅的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应设立固定的橱窗公开栏,并按照规定在公开栏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公开;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公开网页,指导农村集体按照规定在网页上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可通过纸质资料、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公开。
第七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工作中涉及财务公开的,公开版式统一由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系统生成,并按照以下要求在农村集体公开栏和全区统一的公开网页同步落实公开工作:
(一)年度公开:农村集体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年度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上年度成员分红明细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二)季度公开:农村集体应在每季度后15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土地、企业和资产承包(租赁)项目情况、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等支出情况;
(三)每月公开:农村集体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度财务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情况、干部报酬情况及监督机构理财结果;
(四)及时公开:农村集体应根据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工作完成后的10日内完成公开工作,专项工作内容包括基建工程项目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征地款及建设用地流转收入使用情况及其它重大经济财务事项等。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工作中涉及安保、保洁、物业管理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服务外包项目公开的,交易(招投标)公告和结果公示必须在农村集体公开栏和全区统一的公开网页同步发布,其中交易(招投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招投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涉及资产交易、基建工程招投标等项目公开工作,按照省、市、区有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基建工程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农村集体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理事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具体内容至少提前5天在农村集体公开栏进行公开。
农村集体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好参会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决议决定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八十条 农村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行使监督权。
农村集体成员对监督机构的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层级监督机构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纪律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被检查资料;不得借监督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被检查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有关信息;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理事机构行使职权。
第八十一条 区行政主管部门、镇(街)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工作的监督。
镇(街)应加强农村集体公开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开展公开工作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落实整改。
区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和农村集体应设立意见箱或意见反馈热线,及时收集农村集体成员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审计及检查
第八十二条 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以审计和检查相结合为主、其他监督方式为辅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村集体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年度综合审计和专项审计;农村集体检查包括年度财务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离任或农村集体换届前安排;年度综合审计和年度财务综合检查一般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是针对某项具体业务工作开展的审计或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对农村集体实施审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作业规程(试行)》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原则上,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每年应各开展一次以上的年度审计或年度财务综合检查工作,被审计或被检查的单位数量及单位由组织实施审计或检查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审计或检查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
第八十四条 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审计或检查的单位,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或检查结果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并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工作。
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实施审计或检查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审计结果或检查结果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所在镇(街),镇(街)牵头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工作。
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应针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组织人员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实施审计或检查的单位。
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审计和检查情况互通机制,充分利用好各方审计或检查成果,避免对同一农村集体同一年度同一事项重复实施审计或检查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镇(街)开展审计或检查的结果进行复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农村集体管理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区各职能部门、镇(街)的工作人员在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相关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