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府规〔2021〕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为严控火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在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区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四、防火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法处理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刻向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街(镇)报告,报警电话:82113480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19、12119。
七、本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