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府规〔2021〕1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埔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黄埔区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穗水规字〔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黄埔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小(1)型水库二十至三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十至三十米;小(2)型水库十至二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十至二十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保护范围
(1)工程区:大型及中型水库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小型水库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五十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水闸工程
1.管理范围(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上、下游三十至五十米,两侧宽度十至三十米。
2.保护范围:水闸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三)泵站
1.管理范围(工程区):泵站工程区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泵站(≥50m³/s或≥10000kw)50米,中型泵站(10~50m³/s或1000~10000kw)30米,小型泵站(<10m³/s或<1000kw)10米。
2.保护范围:泵站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四)堤防工程
1.管理范围(工程区):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珠江、东江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2.保护范围:堤防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二、管控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范畴,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本公告按照统一的标准划定,对局部区域确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要求执行。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管理范围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埔区水利工程划界清单(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湖泊).docx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