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黄埔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区农林水利局《黄埔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困难,请及时向区农林水利局反映。
黄埔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基本经营体制,推进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集约化经营,规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转制居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黄埔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指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组织社区股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股东家庭承包的耕地的经营权。
耕地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的资料为准。
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原则。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本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项。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建立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信息材料档案基础情况和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情况,并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归档保管。
五、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商洽谈:流转双方就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自行协商、洽谈。承包方也可委托经联社、经济社进行土地流转。
(二)资格审查:流转双方就流转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的,由经济社、经联社和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就流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转让方把土地流转给受让方的,应事先取得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三)合同签订:流转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必须书面签订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流转方式;流转的起止日期、年限;流转价款及支付办法、流转土地的用途、遇到征地时双方有关补偿的解决办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六、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持所签合同到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七、为了鼓励开展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促进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对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承包方,区财政给予其每年每亩
(一)承包方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经营户或各类组织、农业企业(受让方)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
(二)股东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单体连片经营规模面积
(三)流转期限在
八、申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申请表;
(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
(五)
九、申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的程序:
(一)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领取《黄埔区转制社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申请表》;
(二)填写《黄埔区转制社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申请表》的相关项目,向经济社提交材料;
(三)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登记;
(三)经济社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在
(四)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经联社上报的资料核实后,每年
(五)区农林水利局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区农林水利局在
十、相关责任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补贴。对于造假行为,一经发现,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个别申请人行为的,除追回申请人领取的补助款项、取消申请人当年领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资格外,并在
(二)一个经济社在一年内有
现造假行为,或二年内累计有
(三)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本指导意见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