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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20007
  • 文  号: 埔府办〔2012〕32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05月17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05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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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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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12〕32

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发展,鼓励引进客商投资符合我区产业政策,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壮大我区支柱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区产业竞争力和综合竞争力的优质、高端、品牌项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落户黄埔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鼓励引进投资项目的奖项有引荐奖、前期费用、扶持金和信息服务奖。申请领取各奖项的投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二三并举,三产优先”的产业发展思路,列入我区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目录;

(三)在黄埔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或年度全口径税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引荐奖

第四条 引荐奖是给予成功引荐客商在我区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引荐人)的奖励金。项目投资者、区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审批部门和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不能领取。

除项目审批部门和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区国家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成功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给予嘉奖;引荐成功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记三等功。奖励程序按照《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或其他经区政府认定的项目,先按项目首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内实际入资额的3‰比例计算引荐奖金额(外币按入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汇率折算),待项目产生税收后,再按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留区财政收入的10%比例追加计算引荐奖。

第六条 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行业除外)引荐奖的奖励按该项目在我区前3个完整纳税年度内,留区财政收入最高年度的留区财政收入的7.5%进行计算。计奖办法可先按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留区财政收入的7.5%办理奖励,以后2年可逐年与第12年比较。如第2个完整纳税年度留区财政收入超过第1年的,则按超额部分的7.5%追加计奖;如低于第1年的则不再计奖。第3个完整纳税年度的计算办法以此类推。

第七条 引进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其引荐奖参照引进生产性项目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引荐捐赠者向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机构无偿捐赠财物的引荐人,按实际捐赠财物价值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章 前期费用

第八条 前期费用是给予为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实际注资提供跟踪服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招商中介机构的奖励金。

(一)在黄埔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二)具备提供优质招商中介服务的能力,同时无不良营业记录;

(三)在区经贸局办理确认手续;

(四)接受区经贸局动态管理。

项目投资者可自行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招商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定一家为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也可以委托区经贸局主持通过公开摇珠方式选定,区监察局参与监督。

第九条 对生产性投资项目或其他经区政府认定的项目实际注资提供服务的招商中介机构,先按项目首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内实际入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待项目产生税收后,再按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留区财政收入的10%比例追加计算引荐奖。

第十条 生产性项目从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增加注册资本并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增资行为可申请领取前期费用。项目新落户时提供服务的招商中介机构如继续为项目增资提供服务的,可申请项目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入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 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行业除外)的前期费用的奖励按该项目的前3个完整纳税年度内,留区财政收入最高年度的留区财政收入的7.5%进行计算,计奖方法参照引荐奖。

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前期费用参照对生产性项目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信息服务奖

第十二条 信息服务奖是给予为招商引资提供有效信息,并积极配合促成客商在我区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区内各街道的奖励金。

项目经确认落户后,按项目首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内实际入资额的3‰比例给予提供信息的街道信息服务奖(外币按入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汇率折算),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且对区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各单位优先将奖励金用于购置专用设备、工具、器械等业务开支,用于单位办公场所的维护管理,改善单位的办公条件、基础设施及设备等。上述项目支出解决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补充单位的办公业务费。

第十三条 项目引荐人、前期服务单位和招商信息提供单位领取奖励金应在项目营业执照签发前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到区经贸局办理确认,没有办理确认的项目不予办理奖励。

第五章 扶持金

第十四条 扶持金是给予为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和厂房优惠条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金。扶持金按引进项目留区财政收入部分申请,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如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拥有土地和厂房的,可按合作股份比例申请扶持金。扶持金作为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应根据社区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五条 扶持金的奖励额从项目产生税收年度起,按引进项目留区财政收入的50%计算,期限为5 年。引进项目全口径税收不足15万元人民币的不予奖励;不满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区政府批准的产业基地(园区),并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扶持金的奖励额另行研究制订。

第六章 领奖时间和程序

第十七条 奖项申领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期内没有提出申请的,不再予以奖励。生产性项目引荐奖和前期费用的计奖期限为工商注册规定的入资期限。分期入资的,则分期按比例兑现奖励金额。

申请引荐奖、前期费用和信息服务奖的有效期:生产性项目可分阶段申请奖励,在项目完成验资报告后可申请注册资本的奖励,项目产生税收后再申请留区财政收入部分的追加奖励。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为该项目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法定最终入资期限的入资部分不予奖励;国内投资生产性项目为该项目投产或营业后一年内。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表述追加部分奖励的申请有效期为项目在我区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后的一年内。

第十八条 领奖程序:

(一)引荐奖、前期费用和信息服务奖的申领程序

1.项目受奖单位或个人需向区经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经区经贸局审核同意的确认登记表;

  (2)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3)投资项目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投资项目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在我区纳税(国税和地税)的凭证(如税务证、税单等)复印件;

  (6)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共同投资的,出具出资额最多的投资者的确认书原件;

  (7)个人受奖的,出示有效身份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提供复印件一份;

  (8)审核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区经贸局受理并负责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区财政局收集留区财政收入数据。

3.区经贸局收到区财政局收集的留区财政收入数据后,进一步核定确认各项目应奖励金额,盖章确认后将相关材料送区财政局审核盖章。

4.区经贸局将已盖章确认的材料报区政府分管经贸和财政的领导审批。

5.经区领导审批后,区经贸局按照《黄埔区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申请手续,区财政局向区经贸局下达用款计划,区经贸局在收到用款计划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奖金支付到受奖单位或个人。

6.同一项目同一奖项的受奖人为二人以上的,由共同受奖人推荐代表持委托书申领奖金。

以上2、345项的办理时间各为5个工作日。

(二)扶持金的申领程序

1.每年第一季度末,街道汇总各社区上年度符合享受扶持金条件的项目情况及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号码,报区经贸局;

2.区经贸局负责审核申请单位享受扶持金项目的条件,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区财政局收集留区财政收入数据;

3.区财政局将收集到的留区财政收入数据及据此计算确认的应兑付金额报区经贸局;

4.区经贸局汇总各受奖单位扶持金总额及其情况后,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核准报区政府审批;

5.各类扶持金在区政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街道按照《黄埔区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申请手续,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下达用款计划,各街道在收到用款计划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扶持金支付给受奖单位。

第十九条  区乙丰公司、东诚公司和润埔公司等区属国有企业不直接领取引荐奖和前期费用,其在招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入对企业费用考核指标中。

第二十条 已兑现奖金但未按规定投资生产、经营而迁出的项目,如果留区的收入未达已兑现的奖励金额的,受奖主体应当按实际差额返还。

第七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区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项目审批部门和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收取项目引荐人和招商中介机构的任何奖金、回扣、有价证券、实物或赞助外出旅游等变相回赠,也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个人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项目引荐人和招商中介机构的任何奖金、回扣、有价证券、实物或赞助外出旅游等变相回赠,违者一律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商中介机构负责无偿提供项目的商务注册、筹建报建等事务性服务。项目引荐人、招商中介机构不得给区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审批部门和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家属送任何奖金、回扣、有价证券、实物或赞助外出旅游等变相回赠。如有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经查实后根据不同情节按不予办理该项目前期费用或取消为其办理确认资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20111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项目按《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埔府[2005]15号)执行,在2011年11日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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