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埔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
第二章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审定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审定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
第十一条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
(四)近
(五)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评审经区政府批准后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
(三)材料初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
(六)综合评估。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考评报告并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
(七)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按照《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当年度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经费支出,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