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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70094
  • 文  号: 穗埔府办〔2017〕52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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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办〔2017〕52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街(镇)和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属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合同签署、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要指导下属单位做好政府合同的制定、签署和管理工作。

  二、区属行政单位需要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确定本单位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区属行政单位在草拟政府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的合同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及有关的新的规定来起草。

  区属行政单位在与政府合同其他方当事人磋商、拟定合同条款时以及合同报送审查批准的程序中,应当指引其他方当事人共同遵守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政府合同正式签署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各方义务。

  三、区属行政单位草拟的政府合同在报送区政府、管委会审定签署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合同标的大小及重大复杂情况,分别由区法制机构和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监察、审计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

  四、下列政府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区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二)以区属行政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合同订立的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

  (三)以区属行政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合同订立的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区政府或管委会批示需经区法制机构审查的。

  (四)以区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政府性债务合同。

  符合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政府合同,但属于采用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五、下列政府合同在签署前应当由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本单位监察、审计机构(或者由承担相应职责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以区属行政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

  (二)以区属行政单位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的政府合同。

  前款第(二)项所列政府合同的认定标准,由各行政单位自行制定。

  六、根据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区属行政单位送区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拟签署的政府合同文本;

  (三)政府合同所涉及的项目来源、合同目的和必要性的说明;

  (四)与拟签署的政府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五)该政府合同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区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其他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有意见协调情况的说明);

  (六)本单位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必须附有本单位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意见材料(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本单位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附有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本单位监察、审计机构(或者由承担相应职责的科室)的法律审核意见;

  (七)区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政府合同送审材料的完整性、政府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和政府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区属行政单位应当对政府合同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的可行性负责。

  八、提交政府合同审查的材料不符合《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可将送审材料退回政府合同承办单位。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政府合同过程中,需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具体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员应当配合。

  九、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

  经区政府、管委会领导批示的紧急政府合同,可不受前款时间限定。

  重大复杂的政府合同,或者根据政府合同内容需要进行调查的或者需要委托专家、机构对政府合同重要内容进行论证的,经区法制机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政府合同的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和内容,本实施意见未规定的,参照《广州市政府合同审查规则》(穗府法〔2014〕2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合同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明确的理由和依据。

  十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内部决策参考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十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的政府合同正式签署后,政府合同送审单位应当在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署的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抄送区法制机构。

  十四、政府合同发生纠纷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由履行相应职责的区属行政单位拟定谈判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发生仲裁、诉讼及执行的,由履行职责的区属行政单位负责委派人员代理。

  十五、政府性债务合同报区法制机构审查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意见未规定的政府合同管理事项均按照《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执行。《黄埔区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埔府办〔2012〕78号)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6〕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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