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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70021
  • 文  号: 埔府办〔2017〕16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5月03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5月0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实施办法、黄埔区选拔年轻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办法、黄埔区街镇残疾人康复站管理办法、黄埔区残疾人托养资助及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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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17〕16号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实施办法、黄埔区选拔年轻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办法、黄埔区街镇残疾人康复站管理办法、黄埔区残疾人托养资助及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镇,区府属各部门:

《黄埔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实施办法》、《黄埔区选拔年轻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办法》、《黄埔区街镇残疾人康复站管理办法》、《黄埔区残疾人托养资助及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黄埔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方便残疾人日常活动,满足新增的残疾人家庭改造需求,推动改造工程常态化持续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对象:

(一)具有本区户籍且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侧重于肢体、视力和听力语言残疾人;

(二)有家庭无障碍改造基本生活需求,具备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根据入户调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条件和具体改造项目);

(三)经常居住地在我区范围内。

第三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包括如下内容:

(一)为肢体残疾人家庭提供家庭户(自家院)内的无障碍土建。

1.建造轮椅坡道,安装轮椅坡道扶手,方便轮椅者使用和提供安全保护。

2.安装居室通道扶手,辅助下肢残疾者站立、移动。

3.门宽改造(门净宽不小于80cm),主要改造户门、卧室门、厨房门、卫浴间门,方便轮椅者通过。

4.厨房灶台改造,调整灶台高度和下部空间,方便轮椅前部进入,灶台高度适合轮椅者使用。

5.卫浴间改造,建立座厕,安装沐浴椅,在座厕、沐浴椅、洗手盆周边安装安全扶手(改装条件受限的可以配备活动座厕、洗浴椅等辅助器具)。

6.改造低位电源开关,方便轮椅者使用。

(二)为听力语言残疾人家庭提供户内无障碍设施安装和辅助器具适配,并提供使用指导

1.安装聋人闪光门铃。

2.无障碍信息终端。

3.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其他聋人辅助器具。

(三)为视力残疾人家庭提供家庭户内无障碍设施安装和辅助器具适配,并提供使用指导

1.盲人导行器。在家门口等适当位置安装报音装置,个人配备遥控装置。

2.无障碍信息终端。

3.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其他视力障碍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四条 区残联成立区级领导小组。各街镇相应成立街镇领导小组,报区残联备案。各街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每年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

第五条 各街镇残联发动社区居委、村委,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携带残疾人花名册、工作指南、登记表格深入到残疾人家庭,逐户实施需求摸查及登记,详细了解需求情况,做好记录。各街镇的统计工作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填写《黄埔区各街镇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情况汇总表》并报送至区残联。

第六条 各街镇残联负责资料核实,进入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进行功能评估和家庭环境现场评估,根据不同的家庭环境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每户家庭的改造方案,注重人性化和个性化,符合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同时填写《残疾人家庭环境评估表》,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至区残联。

第七条  区残联对各街镇上报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和改造计划进行项目和经费审核,并向区财政局申请改造专项经费,经费到位后再拨付至各街镇。

第八条 改造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由各街镇具体实施,按照区招投标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有合格资质的中标施工单位负责。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结合残疾人的功能状况和实际需求,制定改造的具体方案。按照国家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招标规定付工程进度款。

听力语言和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由区残联按市残联的指导意见办理。

工程项目可委托有合格资质的监理公司(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  区残联和各街镇残联成立督导小组并开展督导、检查、考核、验收,评审改造效果。按照国家工程招标、工程质量、无障碍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中标方、监理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并分别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终止其施工资格和监理资格,对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中标方和监理方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各街镇残联做好资料统计与整理归档(包括改造前后照片的拍摄与归档)工作。在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准确填写《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登记表》和《黄埔区各街镇家庭无障碍改造统计表》。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各街镇残联需对完成改造的残疾人家庭上门回访,填写《家庭无障碍改造满意程度反馈表》。上述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由街镇残联保管,一份交区残联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黄埔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埔府残工委〔2013〕1号)同时废止。

 

黄埔区选拔年轻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区残疾人运动水平,根据市残联对该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轻残疾人运动员从如下范围选拔:

(一)具有本区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学习、生活的残疾人,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残疾类别:肢体(含脑瘫)、听力语言、视力。

(三)年龄:20周岁以下,如身体条件优越,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把符合条件的候选运动员有关资料交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交广州市残疾人奥林匹克训练中心,最后由广州市残疾人奥林匹克训练中心派专家到现场进行测试选拔。

第四条 推荐成功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凡向市成功推荐一名参加全运会、全国锦标赛项目运动员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个人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凡向市成功推荐一名参加省运会、省级锦标赛项目运动员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个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凡向区成功推荐一名参加市运会、市级锦标赛并获得名次的运动员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直接由国家队选中的运动员本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在市以上级别比赛取得名次的运动员按区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推荐成功的,按如下标准给予保障:

(一)经测试入选市级以上训练的运动员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凡入选国家、省、市队训练的运动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区残联优先向用工单位推荐就业。

(三)训练期间,运动员补贴由训练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六条 选拔、奖励及保障所需资金由区残联相关经费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黄埔区选拔年轻残疾人运动员工作方案》(埔府残工委〔2011〕3号)同时废止。

 

黄埔区街镇残疾人康复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及规范社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残联〔2012〕22号),为做好黄埔区范围内街镇残疾人康复站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区内残疾人提供残疾筛查、训练指导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知识普及服务、辅助用具服务、咨询转接服务、开展康复训练服务、居家康复服务、家居无障碍改造、文体活动、社工服务、后续跟踪服务,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个街镇至少建设一个残疾人康复站。

康复站的用房由属地街镇无偿提供并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康复站原则上与阳光家园、工疗站、残疾人文化进社区示范点一并建设,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功能重叠或相接近的可考虑综合使用。有条件的康复站应设置有康复评估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语言治疗室、认知训练室、个案室、小组活动室、电脑室、图书阅览室和办公室的功能,有条件的单独设置功能室。

第三条 康复站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康复站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配备无障碍设备、设施,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安装空调、风扇等装置。

第四条 康复器材由区残联按照市残联的相关要求配置到各康复站。

第五条 街镇康复站一次性开办的办公设备经费由区残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财政每年安排各街镇康复站运营经费不少于30万元,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申报,专款专用。

第七条 康复站一周至少开放5天,每天6—8小时,还需设立服务电话,服务电话号码、服务时间必须在康复站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第八条  康复站需至少配备工作人员3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技术人员2名。

第九条  技术人员应当是康复治疗师、社工师或助理社工师。

康复治疗师应当是康复类专业毕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或市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康复技术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社工师或助理社工师应当是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可的社工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康复站定期为辖区内人群进行残疾筛查,发现残疾人并做好康复需求调查和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第十一条 康复站为需要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制订训练计划、传授自我训练的方法、指导家居无障碍、制作简易训练器材、评估训练效果。

第十二条  康复站通过了解、分析、劝说、鼓励和指导等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方法,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

第十三条 康复站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人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第十四条 康复站根据各类残疾人的需要,提供辅助器具信息、选购、租赁、使用指导和维修等服务。

  第十五条 康复站掌握当地康复资源,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辅助器具以及在全面康复领域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康复站完成康复训练的康复资助项目,并为有康复训练需求的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康复训练、听力残疾康复训练、语言残疾康复训练、孤独症残疾康复训练及康复期的精神病人提供综合性康复训练服务。

  第十七条 康复站定期上门为行动不便、到机构困难者,提供康复功能训练、康复教育训练、心理辅导、社工支援等服务。

  第十八条 康复站联系相关部门并指导家居无障碍改造。

  第十九条 康复站根据辖区残疾人的特点,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种类型的文体活动和适应性训练。

  第二十条  康复站开展残疾人危机介入处理等个案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康复站对终止康复训练或转介服务的残疾人进行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康复站配合、协助街镇残联做好康复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康复站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系,形成规范、高效的工作运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计划,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齐全。

第二十四条 康复站不断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细化业务流程,严格技术规范,严防发生事故。

规章制度应包括:社区康复工作制度、业务主管(负责人)工作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职责、康复协调员工作职责、家属培训工作制度、家庭联系制度、器材管理制度、辅助器具出借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康复站定期进行康复效果和各项业务质量评价,制定改进方案。

  第二十六条 康复站安排专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举办家长交流活动和康复咨询、培训。

  第二十七条 康复站积极参与或配合上级机构的康复科研与教学活动,参加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八条  康复站按要求建立各项业务档案(组织管理、专业人员、各类康复服务档案),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数据准备可靠。

  第二十九条 康复站应当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有特殊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康复站根据残疾人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结合其身心特殊需要,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合理制定康复目标及计划。帮助残疾人尽可能提高运动、语言、学习、自理、社交功能,促进身心全面发展。

  十一条 康复站应当达到最低服务指标。

服务方式

服务数量

残疾筛查、康复需求调查

辖区办证残疾人数

训练指导服务

不少于30人

心理疏导服务

辖区内需要心理疏导的残疾人数

知识普及服务

辖区内需要知识普及的残疾人数,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场

辅助用具服务

辖区内需要辅助用具服务的残疾人数

咨询转介服务

辖区内需要咨询转介服务的残疾人数

康复训练服务

辖区内需要康复训练的残疾人数

居家康复服务

按照市残联每年的任务分配至各街镇

家居无障碍改造

根据上级残联及区政府的要求分配

文体活动

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集体文体活动

社工服务

不少于20人

后续跟踪

不少于30人

  第三十二条 康复站康复服务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残疾筛查1年不少于一次。康复服务覆盖有康复需求人员的100%。

(二)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100%得到康复评估,并为其建立康复档案。

(三)康复档案和康复记录书写没有专业或逻辑错误,合格率≥98%。

(四)残疾人对康复训练效果满意率≥85%。

(五)残疾人对服务工作的满意率≥98%。

(六)年技术差错率<1%<>。

(七)专业人员年度出勤率≥98%。

(八)康复设备、器材完好率≥95%。

  第三十三条 康复站与所在社区及有关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康复协作、转介、宣传、培训、咨询等社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康复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区残联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服务机构。区残联为出资方和监督方,服务机构为服务提供方,双方签订合约。政府购买服务合约应明确购买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接服务的机构根据购买服务合约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接受区残联组织的考核评估和街镇、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康复站的合约期限三年。每年进行年中、年末评估。

在完成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后,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残联向中标机构拨付当年购买服务金额的40%(区财政资金到账,下同);在完成年中考核评估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当年购买金额的40%;年末考核评估合格后拨足当年购买服务的金额。

评估不合格的,解除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每三年重新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服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区残联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街镇残疾人康复站工作;负责进行康复站运营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定康复站工作规范;负责组织委托第三方对康复站每年进行年中和年末考核评估。

  第三十八条 区残联和街镇残联共同负责对街镇残疾人康复站的运营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明确提出三次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或违规滥用政府购买康复站服务资金的承办机构,区残联有权予以清退。

  第三十九条 街镇残联负责各自康复站的日常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康复站按合约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区残联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考评结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广州市萝岗区街镇残疾人康复站运营及资金管理办法》(穗萝残工委〔2013〕5号)同时废止。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黄埔区残疾人托养资助及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托养资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黄埔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埔发〔2010〕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个人和机构:

(一)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二代残疾人证”)的需要政府资助的困难残疾人;

(二)区政府认定有托养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三)残疾人选择进行托养的机构。

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需要政府救助的困难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托养救助申请审核手续: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市黄埔区残疾人托养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

2.低保、低收入残疾人需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其他残疾人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在《广州市黄埔区残疾人托养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所在街镇残联。

(三)街镇残联按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报街镇审核。

(四)街镇对街镇残联报送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残联。

(五)区残联对街镇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有关街镇,由街镇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街镇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街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办理有关资助手续。

第四条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标准,不低于民政部发布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

残疾人托养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成立的法人机构,有一定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医院、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其中,精神类残疾人的托养机构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专业精神康复机构。机构对托养的残疾人,要提供基本的日常饮食起居等照料服务,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康复和医疗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适当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工疗、娱疗、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文化体育活动等。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与区残联建立托养合作关系。

残疾人托养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需要政府资助的困难残疾人托养费用采取分类救助方式,由政府承担的托养费用(保障基本托养服务,不含伙食费)由区财政解决。具体如下:

(一)低保户、低收入户托养费用由政府支付。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低收入标准和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残疾人困难户,政府每人每月救助托养费用的70%,其他费用自行解决。

第六条  区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机构的选定、预算的申报、残疾人托养资助申请的审核、经费的核拨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托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各街镇、各街镇残联、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核对申请托养资助的残疾人收入。各街镇残联要在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残联,并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低收入标准和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残疾人困难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报区残联。

第七条  区残联、区财政局按照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托养工作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托养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残疾人托养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新增、调整、退出机制,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 

第八条  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的二代残疾人证,或有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有精神障碍的医疗诊断证明。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按《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穗残联〔2016〕11号)文件精神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精神病人需在区残联和区卫计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内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减免。

第十一条  治疗费用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或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救助(含市残疾人康复资助),每年在救助限额内不限救助次数。所需经费从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残疾人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包括如下类别:

(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二)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

(三)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市黄埔区残疾人医疗救助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          

(二)低保、低收入残疾人需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其他残疾人需提供所属居(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病历证明材料、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费用明细清单;

  (四)申请人本人或其二代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第十四条 街镇残联根据救助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复核,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交区残联审批。

第十五条 区残联对街镇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救助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救助标准为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或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费用,低保、低收入户3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超出部分的按85%的比例救助,非低保、低收入户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个申请人每年最高救助3万元,每年在救助限额内不限救助次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黄埔区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办法》(埔办〔2012〕53号)、《广州市萝岗区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补助和免费服药办法》(穗萝残联〔2007〕133号)、《广州市萝岗区残疾人联合会医疗及康复救助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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