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萝府办〔2014〕8号
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萝岗糯米糍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萝岗糯米糍的品质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萝岗糯米糍”,是指产在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萝岗糯米糍(荔枝)》(DB44/ T1058—2012)要求的萝岗糯米糍。
第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萝岗糯米糍的保护范围为《关于批准对永安金线莲、丹江口鳡鱼、台山鳗鱼、萝岗糯米糍、崇阳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1年第175号)》批准的范围,即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道办事处、永和街道办事处、东区街道办事处、联和街道办事处、九龙镇等5个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产品保护以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批准工作。
第五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主体】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申请使用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六条【各街镇职责】各街镇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萝岗糯米糍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种植户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责】广州市萝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与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召开保护管理工作会议,制定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技术要求、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标志标签、包装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对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
(五)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负责督促萝岗糯米糍产品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和检验工作,对包装、标识、标志等进行监督;
(六)制定实施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监督主体及职责】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萝岗糯米糍管理工作的实际,依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出口萝岗糯米糍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萝岗糯米糍种植环境、技术工艺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生产中的萝岗糯米糍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对萝岗糯米糍较大规模种植户的身份名称、种植面积、种植数量和年产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萝岗糯米糍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对假冒伪劣萝岗糯米糍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公安部门负责预防、打击萝岗糯米糍生产和交易过程中涉及相关场所、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协同区工商等部门开展打击侵犯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区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及案情,要依法开展预防和打击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证书的管理
第九条【专用标志的组成】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
109号公告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及规定的内容组成。
第十条【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必须依本规定规定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萝岗糯米糍”名称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使用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专用标志的申请程序】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在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定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持有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销售的萝岗糯米糍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专用标志的管理方式】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须在每年
2月份将生产经营及专用标志使用数量计划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者应该建立标志管理台帐,台帐需记明领用数量及相关产品流向,并附具相关销售发票、购买人记录等资料,在每年12月份提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产品种植生产的要求】萝岗糯米糍生产环境符合无公害要求,按照规定标准种植、生产,并建立种植、生产台账。生产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荔枝种的来源、规格、种植数量和日期、病虫防治方法、生产数量和日期及销售对象。禁止伪造生产台账。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生产经营企业收购萝岗糯米糍,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验明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凭证,并建立相应的收购和生产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载下列内容:每批收购萝岗糯米糍的来源、数量、规格、销售去向等。禁止伪造销售台账。
经营者经销萝岗糯米糍,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销售出口的规定】用于出口的萝岗糯米糍,其种植、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要求。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经营场所的规定】经销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应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储藏条件。
第五章保护和监督
第十八条【使用专用标志的责任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定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2
年内未在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第十九条【使用专用标志的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的规定】获准使用萝岗糯米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及萝岗糯米糍的销售者必须接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单位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