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萝府办〔
2013〕4号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不断优化我区人力资源结构,助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参与“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被国务院、省、市相关部门选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的,除享受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外,区财政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区的基层单位见习。每年从应届和毕业两年内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中选派40人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疗服务机构和村(居)工作机构见习两年。区财政按实际见习期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生由区人社局负责招考和签订见习协议,根据相关单位需求选派到各单位。鼓励各单位在新招用工作人员时优先招用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生可优先推荐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企业将新增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13〕1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的标准执行。对本区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扶持。
1.毕业后成功创业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我区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条件的,按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自主创业一次性资助和补贴。
2.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区成功自主创业,达到我区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条件,同时吸纳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参照我区户籍人员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先自行出资后财政返还);吸纳我区户籍人员就业3人以上(含3人)的,还可参照我区户籍人员享受自主创业一次性资助和税费补贴。
(五)加强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由区人社部门与区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并成功挂牌的单位,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自身投入较大,并具良好实训效果的创业实训基地,可酌情提高补贴标准)。
四、加大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六)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岗前培训。凡是被有关部门选派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被我区选派参加基层见习、进入我区创业实训基地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均需参加我区组织的免费就业和创业岗前培训,区财政对培训机构给予每人100元的培训资助。
(七)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广州市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资助方案与标准》确定的或经区人社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区企业就业的,其培训资助按照《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1〕41号)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八)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街道、镇就业服务机构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360元;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介绍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每介绍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50元;各类依法成立的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元。职业中介机构经区人社部门批准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全区每年不超过两场),区财政给予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九)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本区户籍特困高校毕业生(指其父或母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列入我区重点就业扶助的政策优惠范围。参与政府机构指定的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100%的补贴;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特困高校毕业生,依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分别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份和个人缴费部份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补贴。
(十)加强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区劳动部门要加强校企合作平台和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加大力度整合区内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引导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签订人才订单式培养协议,由学校、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最终在我区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良性人才培养新模式。
(十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置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服务专窗,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分类,对其家庭情况、技能特长、择业愿望、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摸查,建立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重点援助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事项
(十二)本文中涉及的部分名词释义:
1.“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除有特别说明以外,本办法所指均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本区高校毕业生”是指校址在萝岗区且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
3.“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属于萝岗区,且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
4.“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不属于萝岗区,但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
5.应届毕业生是指即将要毕业的,但是还没拿到毕业证,或者已经停止学习了,处于实习状态的以及拿到毕业证了,但拿到毕业证的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则为往届生)的学生。
6.“安置”指办齐用工手续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十三)区属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09〕48号)予以废止。本办法公布之日前的有关事项适用原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