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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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70098
  • 文  号: 穗开管办〔2017〕32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7月04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7月0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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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管办〔2017〕32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粤府〔2012〕88号)、《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粤外经贸〔2013〕2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在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网站登记注册,并如实填报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且当年度全口径服务外包执行额占总营业额的50%以上的企业;以及依法设立、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以及师资力量且在省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依据本办法已经发放的全部扶持金。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注册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且属于《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十大在华全球服务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跨国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共享中心(包括国际采购中心、财务共享中心、IT共享中心、技术后援中心等)其中一项,经我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缴资本的10%,按照1美元:1元人民币给予资金奖励,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扶持。

第四条  【办公场地扶持】对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且新注册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当年度租金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业绩奖励】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0.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0.01元人民币万位取整后分档给予奖励,按照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扶持。

第六条  【人才培训扶持】对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或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展会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参加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会和项目对接会,按企业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认证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新获得认证的国际通行资质以及已获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培训机构扶持】对已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照培训人数规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的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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