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府办〔2017〕7号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九龙镇和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的理事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理事机构,包括董事会、社委会。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农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农村集体主导实施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内的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九龙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交易意见;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与承包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并对交易过程和交易后续工作实施监督。
区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农村集体事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应由其组织的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发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二)接受参与由本机构组织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并对报名人资质进行形式性审查;
(三)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四)保存管理由本机构组织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五)依法应由本机构负责的其他事项。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施工手续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过程及合同履约中,交易人、工程承包人等与建设单位因工程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施工手续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产生纠纷的,由双方依法自主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工作,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并采取在报名参与交易的企业中随机抽取(摇珠法)或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交易。
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自主组织,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须在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及建设单位公开栏进行同步公开、公示。如出资单位对该项目的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等另有要求的,由出资单位自主决定操作。
第八条 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报名参与交易的企业,必须是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同类企业库中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交易的企业资质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企业资质应与项目匹配。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不接受个人报名和承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不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本农村集体成员等特殊情况的;
(七)广州市尚未建立同类项目企业库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类项目企业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涉及上款第(一)、(二)、(四)、(五)、(八)的情形,不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决定承包人;涉及上款第(三)、(六)、(七)的情形,不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成员代表会议研究讨论的方式决定承包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建设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的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方式改变工程发包的方式。
中选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办理交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申请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应当在项目依法审批、核准后,方能提出交易申请;如项目无需审批、核准的,则无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资料,但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工程图纸(需由有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四)工程造价及预算资料(由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预算审核资料);
(五)民主决策资料(建设单位将评审预算结果及建设工程各相关资料汇总后,编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建设单位的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民主决策。交易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基本概况、发包价、工程保质金、报名人资格条件、组织交易服务机构等);
(六)工程交易公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基本概况、发包价、工程保质金、报名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交易地点、交易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工程承包合同样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参照上款资料清单,依法做好相关资料的编制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交易申请手续:
(一)建设单位将交易申请资料报经联社(建设单位为经联社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报)核实,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经联社加具意见后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
(二)对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核实工作,并作出是否同意交易的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或资料明显有误的,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相关资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已收取的相关资料不另行退还。
(三)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同意交易的建设项目,由申请单位送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申请资料的形式性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公告发布工作;对资料不齐全的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指导申请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齐或更正相关资料。
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办理交易的程序由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网页、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栏及建设单位公开栏等平台或场所同时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公告还需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同步发布。
承包意向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该项目的交易活动。
小额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第十五条 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选取承包候选人:
(一)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达到3家以上的,以交易公告明确的交易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随机抽取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选人;
(二)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以交易公告明确的交易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随机抽取第一、第二承包候选人;
(三)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候选人。
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交易的小额建设工程,确定承包候选人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根据交易方式依法确定。
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在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交易活动的,可以顺延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选定承包候选人后,交易组织单位应在交易公告发布的平台、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承包候选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投诉途径等。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照承包候选人排序确定承包人。
无承包意向人报名或者因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资格造成无承包候选人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定承包人。
按照第一、二款规定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并将发包过程和结果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发包结果还应同时书面告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公告中的主要内容和工程承包合同样本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指导、组织下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红色印章)送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承包资格。
承包人放弃承包资格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小额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工程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发包价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总预算。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增加部分达到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规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承包意向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投诉,其中被投诉项目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的,可根据投诉内容,向有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被投诉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交易的,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区监察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一项目一档”的原则将交易申请须提交的资料及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上款的要求,同步做好交易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及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对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交易活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拆分等方式改变工程发包方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发布交易公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选取承包候选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公示承包候选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承包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及监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涉及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