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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420230001
  • 文  号: 穗埔夏规字〔2023〕 1 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9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夏港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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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夏规字〔2023〕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夏港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队) 、各街属事业单位、各社区居委会:

  现将《夏港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28日

夏港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穗司发〔2021〕9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埔府〔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夏港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夏港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四条 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起草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夏港街各科室(队)、各街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部门)起草;各部门可以自行起草,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结合夏港街实际,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文件是否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明确意见。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起草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

  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起草阶段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涉及重大问题的合法性进行指导。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择上级明确要求、现实迫切需要、制定条件基本成熟的文件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夏港街党政综合办公室及区司法行政部门,并按照计划有序推进。

  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征求夏港街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机构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有关协调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夏港街或起草部门聘有常年法律顾问的,还应当征求常年法律顾问意见。

第三章 审查(核)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夏港街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文件送审稿;

  (二)文件的起草或修订说明(包括制定或修订目的、依据、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等);

  (三)调研论证报告;

  (四)征求意见采纳汇总表(包括夏港街各有关单位意见采纳汇总表、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汇总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屏打印件;制定涉企政策的,需提交征求企业家代表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采纳情况表);

  (五)常年法律顾问书面法律意见(需签名或盖章,如有);

  (六)《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制度廉洁性评估表》(需签名);

  (七)制定依据及参考文件;

  (八)文件修改对照稿(仅适用于修订);

  (九)涉及公平竞争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十)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其限期补充材料;符合前款规定的,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原则上不审核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建议。

  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一般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作出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审核意见: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六)有关部门对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七)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而未征求公众意见的。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对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夏港街主要负责人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送审稿由夏港街内设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修改后,起草部门报夏港街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夏港街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具体要求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夏港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管理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2023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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