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公海〔2017〕65号
海珠区公安分局 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珠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街道:
《海珠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因实施期已满3年,现已修订并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2017年3月6日
(联系人:李宗亮,联系电话:83129034)
海珠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消除“三合一”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穗公消〔2016〕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合一”火灾隐患是指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火灾隐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成年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在广州市海珠区范围内存在的“三合一”火灾隐患,均可以采用来电、来信、来人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经核查属实的“三合一”火灾隐患,海珠区公安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由海珠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经查实,住宿2人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住宿3-9人(含)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住宿10-29人(含)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住宿30人(含)以上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奖励金均为税前金额。
第五条 海珠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消防安全违法案件相关罚没收入上缴海珠区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海珠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区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按照“谁管辖谁奖励”的基本原则,海珠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本区受理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
此外,每月由市举报投诉中心受理,且发生在海珠区辖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全部奖励经费由海珠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发放。
第七条 举报方式分为来电举报、来信举报、来人举报三种。举报人应当准确提供违规住人建筑所在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海珠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电话号码为84221238,举报人需将隐患照片电子版发送至1228412121@qq.com,并注明举报内容及联系电话。
来信举报地址为海珠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石榴岗路468号)。举报人必须在来信中提供火灾隐患相关照片等。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海珠区举报投诉中心受理地点为海珠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石榴岗路468号)。
第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即时受理,并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9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所涉及的税收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以下三种情况,不发放奖励金:
1.匿名举报;
2.举报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在举报前已被海珠区公安分局掌握的;
3.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助力量)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举报投诉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中心的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海珠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或者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201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