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民规字〔2019〕1号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2019年3月28日
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民政牵头、财政、各街道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殡葬管理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街道负责根据上一年的经费使用情况列出本年度经费预算,负责对领取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领取补贴对象】领取骨灰撒海补贴的对象为参加由广州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的海葬活动,海葬逝者骨灰的委托办理人。
委托办理人是指逝者生前依法委托办理骨灰撒海事项的委托人或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
第五条【领取补贴条件】领取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逝者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且生前为广州市海珠区户籍居民。
(二)已参加由广州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的海葬活动。
第六条【补贴标准】每具骨灰补贴标准为5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申领程序】申请领取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委托办理人在参加由广州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的海葬活动后180个自然日内,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 填写《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申领表》;2. 参加骨灰撒海活动的业务受理单或证书;3. 逝者生前户口本;4. 委托办理人身份证;5. 委托办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四大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二)受理。居委会对委托办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转报街道民政科;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即一次性告知委托办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批。街道民政科自收到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按内部审批流程,逐级审批,符合条件的,将补贴划入委托办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办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及档案管理。各街道每年12月底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同时做好资料的整理、存档。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八条【经费来源】骨灰撒海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年初列入街道预算。
第九条【经费管理】骨灰撒海补贴经费预算纳入殡葬均等化经费中,单列支出明细账。骨灰撒海补贴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2号)以及本办法的补贴条件,市区补贴可同时享受。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附件
备注:本表原件街道保留,复印件送区民政局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