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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220190010
  • 文  号: 海科工商信规〔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10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0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珠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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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工商信规〔2019〕1号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珠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改后的《海珠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30日

 

海珠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穗府函〔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区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由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受理和奖励实施工作,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海珠区科工商信局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海珠区科工商信局。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在收到举报线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举报人回复收悉确认书。

  受理单位: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555号6楼

  邮政编码:510260

  邮    箱:3468771628@qq.com

  投诉举报及奖励联系电话:020-84442341

  传    真:020-84446302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海珠区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海珠区以外的,可由海珠区科工商信局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海珠区科工商信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线索的评定和奖励采用集中处理和“一案一议”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评定和奖励。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采用“一案一议”的方式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事实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奖励2000元;经查实属情节较轻且不涉嫌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规定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
对于跨区域案件,海珠区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区外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海珠区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海珠区涉案金额按照以下标准再次予以奖励:

  (一)涉案金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涉案金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涉案金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涉案金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应在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由海珠区科工商信局统一申报并纳入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海珠区科工商信局作为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七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与《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冲突的,或者当有关举报同时《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时,应按照《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珠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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