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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220200003
  • 文  号: 海残联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海珠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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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残联规字〔2020〕1号

广州市海珠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街道:

  《广州市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海珠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30日


广州市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指示精神,结合《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联2020年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粤残联〔2020〕9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区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的托养难问题,减轻残疾人家庭在长期照护重度残疾人方面承担的压力和经济负担,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托养”为寄宿托养,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一)(二)(三)项的条件,并具有(四)(五)(六)项之一的残疾人。

  (一)具有广州市海珠区户籍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不存在有就业、有单位内退生活补贴、已领取退休养老金、特困供养、已交清托养费用(入住)至终身、已享受政府资助的长期照护服务的任一情形。

  (四)经监护人同意并自主选择托养机构的一、二级智力残疾人;

  (五)本人自愿并自主选择托养机构的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同时存在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需取得监护人同意);

  (六)经监护人同意且在广州市医保定点的精神病专科医院长期住院满半年及以上的一、二级精神残疾人。

  第三条以残疾人就近、方便为原则,自主选择有残疾人托养服务资质的托养机构或因控制病情需要长期入住的精神病专科医院,通过政府经费给予残疾人资助方式,满足我区重度残疾人的长期照护需求。依托社会资源拓展托养服务,逐步建立适应残疾人托养需求的托养资助服务体系。

  第四条坚持托养资助公益性方向,以解决残疾人困难为目标;申请托养资助的残疾人不得申请托养机构单人间或入住精神专科医院单人病房(医院要求除外),不得超常规标准申请托养费用或非医疗费用资助。

  第五条  托养资助以残疾人为本,针对残疾人的不同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

  第六条依据轻重缓急,轮候轮换的原则,根据全区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托养需求和经费情况,严格把关,逐步解决有迫切托养需求的我区重度残疾人托养难问题。

第二章 托养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家庭经济情况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不含特困供养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上限为1500元的托养费用或非医疗费用(据实际入住情况核算)。

  (二)家庭经济情况为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上限为800元的托养费用或非医疗费用(据实际入住情况核算)。

  第八条肢体残疾同时存在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重度残疾人的托养资助,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按上述标准进行资助,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资助,不能累加。

  第九条若托养服务对象在接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交申请,经审批核定后按新核定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重新审批通过之日的当月及之前月份按原审批核定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托养资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已经享受由残联部门经费资助的日间训练服务、居家托养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的重度残疾人,不得申请本办法的托养资助。

  第十二条 我区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第三章 托养机构的资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的托养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一)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须达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的文件基本规范的机构要求。

  (二)依法登记。法定手续齐全,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法定证照经营范围包括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够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

  (三)管理科学规范。机构能够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残疾人服务规范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务管理规范。

  第十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必须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若托养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条款,区残联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若整改不合格的,区残联可依照《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鼓励重度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在自主选择托养机构时选择符合《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7〕1号)规定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第十条  精神类残疾人由监护人自行选择本市辖内有医保定点的精神病专科医院。

第四章 申报与核定程序

  第十条  托养资助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长期住院的重度精神残疾人须提供在精神病专科医院开具的住院病历材料(或医院住院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检查资料填写是否齐全,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后,在3个工作日内把相关材料报街道残联。

  (三)街道残联对社区居委提交的托养服务对象的资助条件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盖章)后,在3个工作日内把相关材料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对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6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批意见,区民政局协助区残联查核我区申请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的托养服务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区人社局协助区残联查核我区申请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的托养服务对象的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

  (五)区残联把通过审批的《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服务申请表》返还给街道残联,由街道残联在3个工作日内交还申请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审批不通过的书面说明原因,申请表及材料退回给街道残联,由街道残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托养资助申请以自然年度为界,自然年度内资助审批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区残联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资助经费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入住民办托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结算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与托养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二)托养服务机构提供的有效结算票据及服务明细清单;

  (三)残疾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号。

  区残联按照实际支出额给予申请人每人每月不超过资助标准的托养资助经费,当月入住满21天视为入住满一个月;入住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除以21天再乘以核定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托养资助标准每月上限金额取整到个位数后进行结算。每月发票及清单单独开具,每季度报销一次,资助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长期住院的重度精神残疾人,结算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护工费、伙食费、空调费等非医疗费用正式结算票据及清单;

  (二)残疾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号。

  按照实际支出额给予申请人报销每人每月不超过资助标准的非医疗费用,每季度报销一次,资助结算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残联收齐和审核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报销非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及托养服务对象(监护人)提交的托养费用材料并上报区残联。

  第二十二条 区残联负责每年托养服务资助经费的预结算,按时办理托养服务对象的托养资助经费的相关资助手续。

第六章 托养资助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止在我区的托养服务资助:

  自然年度内托养服务对象因疾病转介到其他综合性医院治疗不超过半年且治疗好转后托养服务机构愿意接收其继续入住的,其在综合性医院治疗期间不予发放托养资助,治疗期超过半年的需要重新办理托养资助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终止在我区的托养服务资助:

  (一)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自行退出托养资助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托养服务对象户口迁出海珠区的;

  (三)托养服务对象死亡的;

  (托养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的

  (五)托养服务对象不适宜继续托养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应由区残联或其户籍所在街道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残疾人服务规范标准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并接受区残联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托养服务质量评估,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供服务对象骗取资助经费的,须协助区残联追回被骗取的资助经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助经费获利的,一经核实,区残联有权追回非法所得,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残联可依照《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遭到我区托养服务资助对象或其家属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我区托养服务资助对象入住,或拒绝为我区托养服务资助对象提供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我区重度残疾人托养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印发的《广州市海珠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残联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海珠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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