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投促规字〔2022〕1号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商务楼宇与园区评星及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海珠区商务楼宇与园区评星及奖励措施》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2日
广州市海珠区商务楼宇与园区评星及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6号),充分发挥商务楼宇与园区作为创新载体的重要作用,促进海珠区楼宇与园区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海珠区实际情况,以商务楼宇与园区效益产出、产业集聚和创新潜力为核心指标,评定“海珠区星级商务楼宇”“海珠区星级园区”,并对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与园区予以奖励。
一、评定标准
申报“海珠区星级商务楼宇”“海珠区星级园区”的申请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主体是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的独立法人企业。
2.《海珠区星级商务楼宇、园区评分表》分值不低于80分。
3.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因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被行政处罚,无重大卫生防疫责任事故,无集体信访、投诉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4.近三年申报主体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其他条件
1.星级商务楼宇
(1)评定对象为海珠区行政区域内有明确产权归属、已投入运营的商务写字楼。
(2)商务办公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3)商事、税务登记在海珠区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
(4)单一业主的商务写字楼业主企业,或业主授权的商务写字楼运营、管理服务企业;多业主商务写字楼的占2/3以上面积的业主企业,或获得占4/5以上面积的业主授权的楼宇的运营、管理服务企业,这些企业是申请人。
2.星级园区
(1)评定对象为海珠区行政区域内投入运营的园区。
(2)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3)入驻企业10家以上,且园区实际办公企业中,在海珠区注册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95%以上。
(4)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四上”企业年度纳统营收总额1亿元以上。
(5)重点汇聚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高竞争力的各类创新企业。
(6)具备固定的运营管理单位,为园区运营服务已满1年。
二、资金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区商务楼宇及园区,给予商务楼宇业主方或运营管理企业、园区运营管理企业资金奖励。
(一)经济贡献奖
1.商务楼宇、园区在海珠区每新增一家新落户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新落户企业指首次在海珠区注册,注册时间与评定年度时间相隔不满2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落户企业属于海珠区重点发展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高端商务,现代商贸会展,都市型工业,绿色建筑)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增加5万元。上述奖励每年每家商务楼宇、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商务楼宇、园区在海珠区每新增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且经济贡献1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此累计,每年每家商务楼宇、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3.商务楼宇、园区入驻企业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年度增量每达到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此累计,每年每家商务楼宇、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新贡献奖
1.商务楼宇、园区从区外每新引入一家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认定之一的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商务楼宇、园区从区外每新引入一家获得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之一的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报扶持的企业所获得的认定资质需在有效期内。
(三)其他
1.本措施中的园区、新建园区是指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工业园、国有企业旧厂房等“三旧”物业实施更新改造或微改造后并取得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的载体。另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非“三旧”物业也可纳入园区范畴。同一物业同时符合“海珠区星级商务楼宇”“海珠区星级园区”认定条件的,自行选择其中一类进行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扶持。
2.若商务楼宇、园区同时符合经济贡献奖第1、2、3项其中两项以上(含)奖励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申报,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经济贡献奖和创新贡献奖可以同时享受。
3.经济贡献奖第1项及第2项新增企业不包括:与海珠区政府签订协议或作出承诺的产业用地企业在海珠区新注册的企业,享受“一企一策”资金奖励政策、单一房地产项目及市内跨区、区内迁移的企业。第3项入驻企业不包括:与海珠区政府签订协议或作出承诺的产业用地企业在海珠区注册的企业,享受“一企一策”资金奖励政策、单一房地产项目、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区内迁移的企业。
4.每年对单一商务楼宇、园区奖励总额不超过本商务楼宇、园区入驻企业当年度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5.若扶持对象同时满足海珠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6.同一对象已获市级以上政策扶持需区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三、评定主体及程序
海珠区商务楼宇、园区评星及奖励分别由区投资促进局、区科工商信局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商务楼宇的创新贡献奖由区科工商信局按程序组织实施),报区支持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次实施。
四、附则
(一)本措施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区投资促进局、区科工商信局所有。
(二)“海珠区星级商务楼宇”“海珠区星级园区”评定有效期为自评定之日起2年。在有效期内,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予以取消等级处理。
(三)获得本措施资金扶持的商务楼宇业主方或运营管理企业、园区运营管理企业,自享受资金扶持之日起5年内,商务楼宇业主方或运营管理企业、园区运营管理企业应在海珠区合法连续经营并持续合法依规运营商务楼宇、园区,如有违反,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措施所称“年度”均以自然年度计算,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不足”均不含本数。
(五)本措施所称的“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如有变化,以国家统计局最新规定标准界定。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表:1.海珠区星级商务楼宇评分表
2.海珠区星级园区评分表
附件1
海珠区星级商务楼宇评定表
附件2
海珠区星级园区评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