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所需的身体状况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 区政府办公室(区侨务外事办、区法制办)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证明 | 市内各医疗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身体状况证明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区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粮食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区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粮食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粮食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 |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区科工商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 | 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审计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 区科工商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
7 | 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验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 区科工商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 |
8 | 设立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产审计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9 |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审计 |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10 | 设立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审计 | 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11 | 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人验资 |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1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区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13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区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16 | 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监测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 | 区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 具备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有关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监测报告 |
17 | 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监测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 具备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有关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监测报告 |
18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区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具备相应环境检测资质或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有关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1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具有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2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2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2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术评估、评审 |
25 | 海域使用论证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 区政府(区农业局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6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 具有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7 |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8 |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29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0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31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32 | 建设单位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 区政府(区文广新局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33 | 建设单位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34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有关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5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36 | 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穗城管委〔2013〕109号) |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检验检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检验检查 |
37 | 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鉴定及咨询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 |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 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建筑废弃物处置分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鉴定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鉴定及咨询 |
38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39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40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41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