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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12007112
  • 文  号: 海府〔2007〕9号
  • 实施日期: 2007年09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12年09月2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关于加强中山大学北门广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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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7〕9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大学北门广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中山大学北门广场管理,充分发挥广场的功能,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中山大学北门广场进行观光、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中山大学北门广场,是指南至中山大学北门围墙、北至珠江边、西至半岛游艇俱乐部码头、东至滨江明珠苑的范围。

三、在中山大学北门广场进行观光、休闲等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广场内放风筝、溜冰、球类活动;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广场;

(三)在广场内堆放杂物;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杂物;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和标语;

(四)在广场内进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组织经营性文体活动和危及游客安全的活动;

(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六)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休息;

(八)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在广场集会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07年9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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