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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12018001
  • 文  号: 海府规〔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2月06日
  • 失效日期: 长期有效
  • 发布机关: 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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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规〔2018〕1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区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出台的服务经费保障措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海珠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附件

海珠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41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回国定居所需的亲属关系公证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区政府办公室(区侨务外事办、区法制办)

《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华侨回国定居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2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所需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区政府办公室(区侨务外事办、区法制办)

《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公证机构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申请人可按要求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国外居留证明文书

3

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所需的担保公证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区政府办公室(区侨务外事办、区法制办)

《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华侨回国定居担保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担保声明书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企业资信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具有资质的
金融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5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编外长期聘请教师人事代理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指“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局开具的人事代理证明

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事代理证明

6

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人事代理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指“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局开具的人事代理证明

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事代理证明

7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学历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指“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5〕44号)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学历鉴定报告,申请人可提供学历鉴定报告或提供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加强核查

8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学历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指“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5〕44号)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学历鉴定报告,申请人可提供学历鉴定报告或提供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加强核查

9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所需的财务清算报告编制(指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规定自行编制财务清算报告,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补充完善

10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所需的财务清算报告编制(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规定自行编制财务清算报告,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补充完善

11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所需的财务清算报告编制(指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规定自行编制财务清算报告,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补充完善

12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在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区民宗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3

寺观教堂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可行性说明编制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

区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5年第2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14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所需的资金验资和资产评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区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48号,2015年5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5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审批(仅指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

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2013〕1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6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审批(仅指建设公墓审核)

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2013〕1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经营性公墓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经营性公墓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7

律师事务所(分所)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区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只需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规定提供有效的资产证明即可

18

参与合并或分立的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区司法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分立时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

19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或财务审计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区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或审计报告

20

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所需的审计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区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防护距离的测绘图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防护距离测绘图

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22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培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23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保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24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全部操作人员近期个人剂量检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25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编制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26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所需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7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等)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术评估、评审

28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指定的科研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29

首次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委托代理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时必须由具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书

具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代理协议书

30

电影放映单位验资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31

设立娱乐场所可行性报告编制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报告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可行性报告

32

设立娱乐场所地理位置图编制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具有城市地形测量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娱乐场所地理位置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娱乐场所地理位置图的技术评审,评估

33

设立娱乐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娱乐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34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2〕48号)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35

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所需的文物建筑使用方案编制

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建筑使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文物建筑使用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36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
有关机构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7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区卫生计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38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9

企业注册登记验资(除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及变更注册资金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

企业登记注册

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注册登记验资报告

40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区民防办(区人防办)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

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1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区民防办(区人防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施工图审查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最新文本: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修订).pdf

  (注:为落实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工作部署,2020年对文件涉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内容作出简易修改。最新文本已作为《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海府规〔20201)附件4与正文一并在本平台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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