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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120210001
  • 文  号: 海府规〔2021〕1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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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规〔2021〕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海珠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管护,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确保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全区河湖、堤防、水闸、泵站。(详见附件)

  、管理范围划定

  (一)河湖

  河湖的管理范围按照《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划定。

  (二)堤防

  堤防管理范围采用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成果。

  (三)水闸、泵站

  水闸管理范围为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中型水闸或泵站往上下游各偏150米、左右岸各偏40米,小型水闸或泵站往上下游各偏100米、左右岸各偏30米。

  三、保护范围划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堤防、水闸及泵站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

  四、全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界桩,设立标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五、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六、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七、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八、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附件1:海珠区河湖、堤防、水闸、泵站一览表 .pdf

  附件2:海珠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平面图2.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21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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