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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120210002
  • 文  号: 海府规〔2021〕2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6月23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6月2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佛环东环(海珠区段)、穗莞深琶洲支线(海珠区段)城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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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规〔2021〕2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佛环东环(海珠区段)、穗莞深琶洲支线(海珠区段)城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广佛环东环(海珠区段)及穗莞深琶洲支线(海珠区段)城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在广佛环东环(海珠区段)〔DSK12+581至DSK18+389、DXK12+605至DXK18+399〕、穗莞深琶洲支线(海珠区段)〔DK0+000至DK4+912.60〕两侧分别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埋设标桩标牌。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为: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50米、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向外50米。

  二、广佛环东环(海珠区段)、穗莞深琶洲支线(海珠区段)城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各职能控制区重叠区域属“双重保护区域”,在重叠区域作业,作业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三、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因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和修订。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21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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