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发改规〔2022〕1号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荔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承储企业:
《荔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经区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29日
荔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区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本级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本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荔湾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管理办法》)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全面客观、突出重点、奖惩并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荔湾区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绩效评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发布年度绩效评价通知及评价结果通报;负责建立平时考核记录和组织年度最终评价;协调处理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根据《市本级管理办法》《市本级实施细则》和《区级管理办法》、本细则有关规定及评价结果,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条 区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市本级管理办法》《市本级实施细则》和《区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年度自评情况进行复评,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承储企业按照《市本级管理办法》《市本级实施细则》和《区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抓好区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企业自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评价内容包括实物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财务统计、应急体系、粮管中心现场检查6个一级指标,下设15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
第八条 实物管理指标包括库存数量、质量管理和轮换管理3个二级指标。库存数量指标包括数量真实、完成计划2个三级指标,其中完成计划指标为年度评价指标。质量管理指标包括入库检验、质量指标、卫生指标3个三级指标,其中质量指标、卫生指标为年度评价指标。轮换管理指标包括轮换计划、轮换进度2个三级指标。
第九条 安全储粮指标包括制度执行、储粮管理、设施设备3个二级指标。制度执行指标包括制度建设、事故预案、隐患整治3个三级指标。储粮管理指标包括人员资质、粮情测控、入仓管理、技术推广、粮油保险5个三级指标,其中粮油保险指标为年度评价指标。设施设备指标包括仓房设施、检测设备、现场管理3个三级指标。
第十条 安全生产指标包括制度执行、生产管理、设施设备3个二级指标。制度执行指标包括制度建设、事故预案、隐患整治3个三级指标。生产管理指标包括作业行为、安全标识、用电管理、熏蒸管理4个三级指标。设施设备指标包括生产场所、防护措施、防雷防爆、防火防水4个三级指标。
第十一条 财务统计指标包括账务管理、统计报表、经营状况3个二级指标。财务管理指标包括信用等级、会计核算、资金管理3个三级指标,其中信用等级指标为年度评价指标。统计报表指标包括台账管理、报表报送2个三级指标。经营状况指标包括经营效益、流动比率、资产负债3个三级指标,均为年度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应急体系指标包括应急制度、应急组织、应急能力3个二级指标,其中应急制度指标包括应急预案1个三级指标,应急组织指标包括应急队伍、日常培训2个三级指标,应急能力指标包括加工能力1个三级指标。上述指标均为年度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对41个三级指标和粮管中心现场检查一级指标进行考评,其中基本评价指标共12个,企业在评价中必须达到基本要求,否则判定为无等级企业。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平时考核主要汇总国家、省、市、区组织的专项检查以及春秋普查、随机检查、日常监管等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情况。
年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主要依据,对照《荔湾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基本分值为100分,采取扣分制评价,三级指标额定分值减去扣除分值即为该指标的基本分。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年终评价区分为企业自评、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复评、区级终评、评价公示和结果发布五个程序。
(一)企业自评: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对照《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文件、自评结果、自评资料等材料报区储备粮管理中心。
(二)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复评: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对承储企业上报的自评材料组织审核复评,复评结果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区级终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对企业自评、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复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承储企业实际储粮(油)地所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函询相关情况,粮(油)库所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提供书面材料,参考企业自评、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复评及书面材料情况,依据平时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评定,经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后,确定各承储企业最后得分。
(四)评价公示:区级终评得分通过广州市荔湾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异议或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承储企业如对评价得分有异议,可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承储企业提出的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并重新进行公示。
(五)结果发布: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确定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主要反映承储企业上一年度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状况,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评价开展时间、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绩效评价根据最终得分确定承储企业等次,包括优秀等次(90分—100分)、良好等次(80分—89分)、中等等次(70-79分)和基本合格等次(60分—69分)四个等级。低于60分或基本评价指标不达标的无等级。
第二十条 年度评定等级为优秀等次以上的承储企业,在下一轮区级储备粮油承储招标评标中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定等级为中等等次(含)以下的承储企业,在下一轮区级储备粮油承储招标评标中给予减分(具体减分办法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对评定等级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承储企业,由区粮管中心约谈企业负责人,并督促其整改提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为原等级的,按《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初次评定无等级的承储企业,由区级储备粮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为无等级的,按《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