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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W0320230007
  • 文  号: 荔科工信规〔2023〕4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0月1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M0、M1)产业监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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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科工信规〔2023〕4号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M0、M1)产业监管指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M0、M1)产业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科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荔湾区分局

  2023年10月11

  (联系人:陈鹏程,联系电话:020-81407868;

        李  晨,      020-81037744)

  

广州市荔湾区工业用地(M0、M1)产业监管指引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促进本区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3〕1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1〕1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荔湾区行政范围内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监管,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普通工业用地(M1),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M1)可参照执行。

  1.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2.存量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其中: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用地主体)。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二、准入条件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

  1.主体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应对象原则上应为单一主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应为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村集体改制企业或产业园区平台企业。

  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村集体改制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

  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具有3年以上运营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产业园区经验的运营主体;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企业。

  (3)拟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使用权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2.产业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拟发展的产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符合《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

  3.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结合我区实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投入产出指标设定下限标准(见表1),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具体项目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等要求等。

  表1 荔湾区新型产业用地投入产出准入指标要求

类型

年度土地

产出率

(万元/亩)

年度地均

达产税收

(万元/亩)

投资强度

(万元/亩)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

≥2400

≥144

≥1440

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

≥360

备注:1.普通工业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在原监管协议的指标基础上乘以系数1.2,对应表中指标取高值标准执行

2.年度土地产出率=年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3.年度地均达产税收=年达产年税收÷项目总用地面积(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4.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二)普通工业用地(M1)准入条件。

  1.产业方向。

  引入的产业项目应按照《广州市构建“链长制”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荔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州市荔湾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有关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市产业用地相关标准、荔湾区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布局,重点发展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医药健康以及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先进制造业、研发平台、科技孵化器、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总部项目以及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等能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落地。

  2.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普通工业用地(M1)项目投入产出指标设定下限标准,在市产业用地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乘以系数1.2。原则上,从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3年内须达产,经申报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2年。

  三、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整体转让、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分割转让应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规定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工业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原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应随其转移,并按照本指引前款要求与受让主体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

  1.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项目竣工后连续3年的年度地均税收达到市新型产业用地(M0)规定的达产标准1.2倍及以上,且运营主体未违反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经区科工信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认定,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可不低于400平方米。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50%。受让主体应符合市新型产业用地(M0)的相关规定,由区科工信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综合认定受让主体资格。

  2.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M1)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在保持用于产业发展的前提下,可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主体须为区科工信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认定的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普通工业用地(M1)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符合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的“链主”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申请分割登记、转让的,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3.分割登记、转让和受让的主体是否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产权登记和分割转让条件,由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求区科工信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意见。

  4.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时,区牵头部门应与受让主体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5.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注注记。

  6.原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登记、转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按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但经区政府出具意见,并由土地批准单位或使用权出让方同意,重新取得土地批准文件或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登记、转让。原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对分割登记、转让作明确约定,以及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但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或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区政府出具意见,并由土地批准单位或使用权出让方同意,重新取得土地批准文件或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登记、转让。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审查及用地供应。

  1.新增工业用地。

  (1)项目审查。

  ①项目引进及填写指标。区有关部门结合片区产业规划,优先引进符合本区重点发展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由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填写《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②报请审议。区牵头部门就《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后,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提交至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2)用地供应。

  ①签订协议。区规划资源分局将审核通过的《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区牵头部门签署土地竞得人前期提交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②纳入管理平台。区牵头部门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的要求,会同本区相关部门制作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按季度汇总至区科工信局,由区科工信局分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纳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

  2.存量工业用地。

  在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条件的基础上,用地单位可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

  (1)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经区规划资源分局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协议拟定及方案审查。由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申请单位须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控规修正方案,控规修正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背景、项目区位、规划范围、现状产业情况、现行规划情况、现行建设情况、产业定位、意向引入产业资源情况、产业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和申请修正内容等。申请单位须将控规修正方案、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一并提交至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

  ②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由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进行控规修正方案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同步征询区发改局、科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

  ③方案审议。申请单位按照公示意见和区相关部门意见调整完善方案,报送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后,提交区政府,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委托审批。

  (2)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或工业产业区块外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其中①和②程序可同步进行):

  ①拟定协议。由区牵头部门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②方案编制与审查。申请单位须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控规修正方案且需同步开展公服设施,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影响、文物影响和洪涝安全等专项评估。控规修正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背景、项目区位、规划范围、现状产业情况、现行规划情况、现行建设情况、产业定位、意向引入产业资源情况、产业监管协议相关情况、申请修正内容和必要性论证等。申请单位须将控规修正方案、论证报告和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一并提交至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

  ③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由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进行控规修正方案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同步征询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

  ④方案审议。申请单位按照公示意见和市、区相关部门意见调整完善方案,报送区规划资源分局,经评估确有调整需求的,由区政府对控规调整方案进行初审,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供后考核。

  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由区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对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履约评估工作。在达产以后阶段,年度土地产出率、年度地均达产税收等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允许上述指标的实际考核值与《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指标之间有不超过5%的浮动。

  1.收集指标。区牵头部门在项目评估各考核周期到期日的3个月前,向《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关联条件和指标的提出部门收集指标履行情况,初步判断指标是否符合《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

  2.通知企业。区牵头部门在项目评估考核周期到期日前通知用地主体需开展履约评估工作,根据前期收集信息告知用地主体未达标事项和待收集事项,提醒用地主体对存有异议的事项和待收集的事项进行准备。

  3.核实指标。区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事项,必要时可由用地主体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4.出具意见。在送达履约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由区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就《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提出项目后续履约的相关要求。

  5.报送结果。区牵头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并录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

  五、供后监管

  (一)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超期开、竣工造成的违约责任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达产阶段,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约定要求,违约责任按照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和受让方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有关要求执行。

  (四)在达产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

  (五)新型产业用地(M0)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区科工信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根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六)在达产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在按照市相关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用地主体依据约定的土地产出率,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以一定比例补缴约定产出值与实际产出值之间差额。具体的处理要求应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部门职责

  区科工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为牵头部门,区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对于关联条件的评估考核,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施监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区科工信局负责开展产业导入、履约监管及分割受让主体资格认定工作;对工业用地项目产业类型、产品及产能要求、土地产出率、科技率等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监管工作,负责工业用地控规修正的指导和审查工作;对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提出建议和相关标准,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进行相应的监管。

  区发改局对工业用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等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商务投促局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用地项目投产时间、达产时间、达产税收总额、税收产出率等提出建议和相关时限、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对工业用地项目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工业用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分割受让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七、其他

  (一)本指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办理流程.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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